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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商业预付卡风险要“四管齐下”

防控商业预付卡风险要“四管齐下”

汤明文 徐奔石
  
  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经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商业预付卡,特别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国家没有严格的相关制度规范,其发行无需审批、不用备案、没有门槛限制,蕴含着较大社会风险。只要有需求,发卡机构就有无限制发售的可能,进而导致债务规模无限制扩张,这本身就会形成信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针对商业预付卡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监管,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力度。

  一是明确监管机构,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松散的现状,应明确商务部门为商业预付卡监管职能部门,并尽快建立以商务部门为牵头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工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使商业预付卡监管常态化。

  二是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发卡主体行为。要制定实施预付卡发行审核制度,由商务部门负责发卡主体的资格审核,将发卡主体的短期偿债能力、商业履约情况、社会信用水平等要素纳入审核范畴,提高发行门槛,改变无序发卡的现状,控制预付卡发行规模。建立发卡保证金制度,凡发卡主体发行商业预付卡,可参照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上缴发行额度20%资金给财政部门,作为信用担保,防止抽逃资本等恶性案件的发生,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建立预收资金托管制度,鉴于预收资金的“集资”性质,要强化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发卡主体预收的资金要委托指定银行进行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危及社会稳定。要明确单用途预付卡的使用范围,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功能,单用途预付卡不得充值,发卡主体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三是严肃财经纪律,严控购卡资金流向。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不得流向各类商业预付卡。纪检监察机关要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其他单位对于购买商业预付卡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真实、准确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并在会计资料上如实反映,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要进一步明确商业预付卡的会计核算规范,企业在出售商业预付卡时必须开具“商业预付卡”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名称;企事业单位以商业预付卡发放福利等工资性支出的,必须按照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购买商业预付卡用于生产经营的,购买时作为货币资金管理,实际购买货物、服务时,以有效凭据计入成本费用。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相关制度。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只有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合力。税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的违规行为、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以发售商业预付卡为名进行的违法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对商业预付卡发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来源:中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