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改革:方案不妨变法案
公车改革:方案不妨变法案
冯海宁
公车改革是一项“革自己命”的重大改革,注定会有不少阻力。要想全面推动车改,不能只是引导地方车改,更要鞭策地方车改,鞭策的最好方式就是制定法律、严格执法,让违法者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罚——有严刑峻法守护公车,看谁还敢以身试法
据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适时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3月23日《北京晨报》)。
去年3月有报道曾披露,2011年内将出台中央机关公车改革方案,遗憾的是,公众翘首期盼却没有看到。可见,包括公车改革在内的行政改革都不会是一帆风顺。今年再次提出年内适时出台国家机关公车改革方案,表明中央改革公车的决心依然坚定,即使有阻力也要推进这项改革。
尽管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和一些地方公车改革都没有停步,比如,有关部门制定的《“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就要求,全国政府机构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倡导“135”出行方案,但这种改革方式只能发挥倡导作用,没有任何强制性,显然,实际作用极其有限。
“杭州车改”、“广州车改”等地方性车改也在不断探路,但坦率地说,目前还没有一种车改模式获得公众普遍认可,可以作为模板在全国推广。在地方车改模式不能复制的情况下,显然,公众期待国家机关车改方案能早日出台,成为引导地方车改的榜样,形成自上而下的车改浪潮。
这是因为在很多人眼里,国家机关车改方案应该属于“顶层设计”,不仅集纳了更多智慧,而且独具权威性,很容易成为各地政府效仿的对象。甚至可以说,出台国家机关车改方案,将会对地方车改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某些地方政府即使还想拖延车改,恐怕也说不出理由。所以,出台国家机关车改方案意义重大。
笔者以为,与其出台国家机关车改方案,不如出台全国性的公车改革法案。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国家机关车改方案实施范围在国家机关,全国法案实施范围在全国;车改方案只有指导性,只能起到倡导的作用,缺少约束力,而车改法案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另外,方案和法案出台的程序有区别。
也就是说,一旦出台全国公车改革法案,不管各地政府愿意不愿意推行车改,都必须按照这个法案执行;地方政府偏离了这个法案都将会受到相应问责。如此,“三公”中的最大一项支出——公车支出将会大大降低,“车轮腐败”有望得到有效治理,纳税人的负担必然减轻。
尽管杭州、南京等地方性车改收到了一些效果,例如,据说“杭州车改”一年节约财政逾30%。但是,地方性车改大多都遭遇过不少质疑,这说明地方车改还不是最理想的车改模式。而且,地方车改各行其是,不仅不便于公众监督,而且还付出了不少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因此,必须制定全国性的公车改革法案以推动全国车改,把公车配置、公车采购、公车使用、公车养护等统统纳入法治轨道。比如,一个单位究竟配置多少公车合适,应该有统一的科学的标准;公车采购以国产品牌为主,需要用法律确定下来;公车使用需要监督,而监督则离不开制度保障。
例如,关于公车使用,美国法律就规定,联邦雇员驾驶公车违章罚款的要由个人承担,未经授权不得驾驶公车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私自使用公务车者将受到相应惩罚,包括临时或永久取消其使用公务车的权利、扣除工资甚至开除公职。在法国,未经批准的公车私用可以被视作触犯刑律。
在笔者看来,公车改革是一项“革自己命”的重大改革,注定会有不少阻力。要想全面推动车改,不能只是引导地方车改,更要鞭策地方车改,鞭策的最好方式就是制定法律、严格执法,让违法者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罚——有严刑峻法守护公车,看谁还敢以身试法。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