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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论、控制论和博弈论的观点看惩防体系建设

 
从系统论、控制论和博弈论的观点看惩防体系建设


  系统论、控制论和博弈论,既为开展具体领域科学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也为研究动态问题、复杂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认识工具。系统论研究的是如何利用信息实现系统最优化,控制论研究的是如何利用信息实现系统的有目的最佳控制,博弈论研究的是在对抗或合作中如何选择策略收获最大利益。运用系统论、控制论和博弈论的观点,加强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思考,对于深化认识、拓宽思路、推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惩防体系建设
  
  系统论的观点认为,系统具有整体性,系统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即1+1>2.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复杂的系统,是由诸多要素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整体。

  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所处的背景和环境看,惩防体系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重要要素。它既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党的建设成效的综合反映和有力保证,又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内在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构成有机整体。要发挥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在防治腐败方面的最大功能,解决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问题,需要对腐败问题进行全方位、多领域的系统防治。一是注意减少腐败现象的规模和数量。防治腐败工作仅在几个重点领域开展是不够的,还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采取标本兼治措施,坚决打击和防范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二是注意在不同领域研究解决腐败问题。对于腐败问题,仅在个别领域想办法、出措施,是不可能根本解决的,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适应,把惩防体系建设的要求贯穿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自身的逐步完善。

  从惩防体系建设的实体内容看,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从严纠风、坚决惩治六项工作是统一的整体。要发挥这个系统的最大功能,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就要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纠风的矫正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整体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要树立“多维观”和“整体观”,在“结合抓”和“抓结合”上下功夫,善打“组合拳”,做到“多管齐下”,努力取得最佳的综合效果。

  从惩防体系的运行看,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各类主体是个整体。要发挥这个系统的最大功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转化和减少消极因素,就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领导,注重发挥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纪委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有效整合各种反腐倡廉资源,积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努力将潜在的力量转换成现实的力量,激发社会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形成全党动手、全社会共同参与惩防体系建设的合力。
  
  从控制论的观点看惩防体系建设
  
  控制论的观点认为,被控制对象存在多种发展变化的可能性,在各种可能性中“目标状态”是可选择的,因而要创造条件使被控制对象向“目标状态”转化。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目标状态”,是解决一些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易发多发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腐败的发生。

  这些年来,中央反对腐败的决心很大、态度很坚决、措施很有力,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反腐倡廉建设还面临一些“两难”问题:一方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另一方面群众反映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仍然突出;一方面防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腐败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一方面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另一方面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解决反腐倡廉“两难”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达到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目标状态”,要害和根本在于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体制机制制度为支撑的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基本建立,各项制度建设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也要看到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比如,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一些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等。因此,在下一步惩防体系建设中,应进一步突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抓紧建立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从博弈论的观点看惩防体系建设
  
  博弈论是研究具有竞争或对抗性质行为的各方是否存在最合理的行为方案,以及如何找到这个合理行为方案的数学理论和方法。从博弈论角度来看,惩防体系建设可视为在与违纪违法者进行博弈中,通过优化和实施防治腐败的战略策略和办法措施,以期获得最好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惩防体系框架下,潜在的违纪违法者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收益”高于“成本”的情况下,更有可能选择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否则,就更有可能选择遵纪守法。防治腐败方与违纪违法者的斗争,是一场非合作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因而,在具体设计、制定和实施防治腐败的政策和措施时,要全面把握博弈各方的优势与劣势、成本与收益、数量与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防治腐败方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方的“收益”,使潜在违纪违法者在惩防体系确立的政策、制度和规则范围内作出理性的选择。

  一是应更加注意运用“边缘政策”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边缘政策”是一个创造风险的微妙策略。它通过制定政策、明确风险,使风险达到令人难以承受的地步,把对手带到“灾难的边缘”,从而迫使其按照政策要求行事。当前,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些久治难愈的“顽症”。比如,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在严肃执纪的同时还要加大组织处理力度,把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紧密结合起来,为领导干部创造难以承受的“风险”,使之认识到,如果突破廉洁自律规定的底线,将承担十分严重的后果。

  二是应更加注意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揭露。潜在的违纪违法者有“两怕”,一怕事后的严厉惩处,二怕被发现和揭露。在事后惩处方面,绝大多数单位是重视的。比如,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报告中,一般会有年度的“立案数”、“结案数”、“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和“移送司法机关的人数”。这四个数据常被解读为“反腐败方的决心和力度”或“腐败现象的滋生状况和形势”。但这些数据很难显示违纪违法问题被发现和揭露的情况,各监督主体和监督渠道作用发挥的情况等。这些年通过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的作用得到发挥,监督渠道得到拓宽,提高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揭露能力。但是,不够重视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现和揭露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今后应考虑在反腐倡廉工作成绩中增设体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现和揭露情况”的“数据”,把七类监督主体的监督情况体现出来,把监督渠道的通畅情况反映出来。通过发布这些数据,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促使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更加注意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揭露,以加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成本,使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三是应更加注意对追求合理、正当利益行为的疏导。这些年来,在反腐败上的一个思路是,制定“不准”,明确政策法规界限,树立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惩处。这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仅对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是不够的,还要有“建设性的方法”,使追求合理、正当利益的行为得到“释放”或“实现”。“建设性的方法”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处理好“堵塞”与“疏导”的关系。比如,少数单位在科研经费的使用上存在“虚报”、“套取”等现象,与科研经费报销制度设计不合理有关。科研人员搞课题研究,因付出智力和体力,要求获得与付出相匹配的报酬,这是合理的、正当的。但有些课题项目仅报销科研过程产生的支出,而对科研劳动支付不够,这就难以避免“虚报”、“套取”的发生。治理这些问题,只有“不准”和“纠正”是不够的,还要为获取正当利益开辟正确、合法的渠道。“正门”开得不够,“邪门”就会大开。与违纪违法行为的博弈,要注意分化潜在违纪违法的力量,尽可能地疏通“正道”,创造条件使个人合理、正当的利益得以实现,然后加强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约束和惩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