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反洗钱工作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发挥反洗钱工作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国内外反腐败实践表明,腐败行为几乎均与洗钱有关,绝大多数腐败行为都伴随着非法资金的转移和藏匿。在一定程度上,洗钱已成为掩盖腐败行为的手段和破坏经济秩序的工具。通过预防和打击洗钱,可以预防、打击和遏制腐败。
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配合国内国际间的各种反洗钱合作协调机制,在世界范围内构筑了一张反洗钱的大网,从根本上有助于预防洗钱活动。但基层央行在工作中还面临一些障碍。
一是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需进一步扩大。从国际通行惯例来看,我国目前洗钱上游犯罪界定范围仍显过窄。尽管《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已经几次修改,但是,从法律适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标准的要求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洗钱犯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人和单位;犯罪形态还不完整,获取、占有和使用犯罪资金还不属于犯罪行为。
二是部门间反腐败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都具有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的职能。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全国到省、市、县都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但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看,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尚未与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双向的合作协调机制,不利于信息共享。
三是反洗钱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我国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房地产、博彩、典当、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尚未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
一是对《刑法》进一步修订,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应积极借鉴参考国外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适度扩大《刑法》关于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把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至少拓展到窝藏罪、包庇罪、窝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等罪名,或者扩大到可判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犯罪,并建议将上游犯罪实施人和单位增列为洗钱犯罪主体,将占有和使用规定为洗钱具体形态,提高为腐败行为非法所得进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对腐败分子进行惩治的威慑力。
二是进一步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加大腐败相关洗钱活动监测分析范围。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将房地产行业、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博彩、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利用虚拟货币实现业务运作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将反洗钱资金监测网络扩展到非金融行业,以增强反洗钱工作的威力。
三是大力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结算。推广使用网上支付、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积极推行个人支票的应用,鼓励个人消费和投资使用支票结算。引导客户通过银行本票办理大额提现并跨行转存业务,特别是在一些现金交易量大的小商品市场可同时推行定额和不定额银行本票。改善信用卡的受理环境,优化信用卡的服务功能。要加强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使用范围。大力推广电子货币的使用,拓展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功能。提高人均拥有自助设备的比例,推动自助、家居服务发展。(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