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河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主要做法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在具体推进过程中,河北省采取系统的思维、综合治理的思路,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全省改革发展大局,作为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严肃查办案件、深化各项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构建诚信体系、改善社会环境相结合,初步形成一套具有河北特色的经验做法。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整体合力。建立完善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管、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些重点行业从省到县,每年逐级签订治理商业贿赂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责作用,建立健全了综合协调、联席会议、工作汇报、督导检查、信息通报、案件转办、案件月报、调查研究和工作联系点等8个方面的工作制度,全省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
坚持严查严办商业贿赂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紧紧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摸排案件线索,集中优势力量查办大案要案。2006年至2012年3月,全省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4217件,涉及金额8.17亿元。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4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及通报会,向社会公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对近40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有力警示震慑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深化各项改革,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2006年以来,河北省先后组织26万余家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市、县三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行自查自纠,查出各类问题14894个,通过整改和分析问题,建立、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9556个,努力从制度上规范政府管理和市场交易两个层面的行为。为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2007年,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国较早启动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场诚信档案,加大市场诚信褒奖和失信惩戒力度。自2007年开始,还启动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分5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626项,削减率达59.3%。目前省本级仅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96项。同时,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推行“体制机制制度+科技”的工作模式,大大减少了行政权力干扰和影响市场秩序的空间和机会。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几年来的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高发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于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有着极其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易发多发,治理工作仍面临一些难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法制建设仍显滞后。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加快,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但在工作实践中,感觉法制建设方面仍有不少欠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第二,对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比较模糊。第三,法律惩处不到位,威慑力不够。
治理机制仍需完善。各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均是临时机构,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在初期治理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员更替频繁,缺少长期作战思想,与长期治理的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同时,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治理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比较强,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去推动有时显得力不从心。各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在开展组织协调等工作中,也容易出现体制不畅、关系不顺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
市场诚信仍感缺失。我国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相比仍显滞后,存在牵头部门不明确、信用信息平台不统一、信用市场培育不充分、信用惩戒和褒扬机制不健全、信用建设的基本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难以形成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信用评价机制,还不能有效引导和规范经营者、从业者的市场行为。
市场监管仍需加强。从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看,一些假冒伪劣商品长期充斥市场、一些市场主体长期进行不正当交易甚至搞商业贿赂,与市场监管不力有着直接关系。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当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客体的复杂化,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当前市场监管体制、监管手段等环节存在许多薄弱之处,政府监管“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仍有发生,影响和制约了市场监管的实际效果。
进一步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积极构建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建议继续以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整合、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比如,对行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以及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门槛进行研究修改,从立法上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商业贿赂概念,增加经济处罚额度,增设资格罚的规定,从而通过提高违法者的经济和社会成本来遏制犯罪。从长远看,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或我国香港地区的成功做法,着手研究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防止贿赂条例》。
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一要进一步拓宽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来源。定期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健全完善商业贿赂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二要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综合运用各种办案措施,积极采用现代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案件初核、调查取证、定性定案、追逃追赃等能力,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商业贿赂大案要案。三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惩处力度。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和纪律等多种手段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在严肃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四要加强查办案件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完善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协调机制,促进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深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要把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理顺市场诚信体系管理体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和任务,按照统一的建设目标和评价标准开展工作,确保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效果。要健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黑名单”等违法违规失信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对严重失信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营者,要予以曝光,并依法处置;健全强化守信褒扬制度,使诚信经营者受到社会广泛认可,并在物资采购、纳税、公共服务等经济活动中依法得到便利和优惠,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推进各个领域和层面的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财政管理制度、行政经费使用管理等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减少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活动的空间和机会。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要完善政府市场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不断完善行政监管和处罚体系。
大胆探索实践,推进治理工作科学化、常态化。一要充分调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指导各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本系统、本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方式和成功做法,加强对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和规范。二要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协同治理的有效机制,督促各部门之间共同拟定防治预案,加强工作交流,主动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综合治理的效能。三要探索以建立更高层次专门机构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建议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并整合纪检监察、公安、反贪等部分职能,赋予执法权、调查权,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和治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