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做好“乡案县审”
浅析如何做好“乡案县审”
“乡案县审”是指乡镇纪委自办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到县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对办案程序、证据收集、定性量纪、处理依据、处分档次等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理意见,然后交由送审单位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将落实情况上报县纪委。“乡案县审”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乡镇纪检组织的办案质量,树立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确保了全县执纪工作的统一平衡。从工作实践来看,要确保“乡案县审”取得成效,做到以下三点要求至关重要:
一要争取领导的重视。“乡案县审”工作是一项创新工作,实现了审理权和调查处分权的分离。做好这项工作,离不开县纪委领导的重视,只有县纪委领导重视了,才能使这项工作得以贯彻落实。同时,该项工作也离不开乡镇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否则该项工作就难以持之以恒。
二要注重关口的前移。“乡案县审”工作,必须注意发挥好案件检查室和联系室在调查阶段的指导作用,把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关,否则会造成审案变包案,非但不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反而会增加审理室的负担,从而影响全县的整体案件质量。
三要突出协调的主线。“乡案县审”不是乡案县定,县纪委不能越权,更不能剥夺乡镇党委、纪委的处分权。县纪委审理室在审案的过程中,既要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更要听取乡镇党委和纪委的意见。审理室在集体讨论案件时,应主动邀请乡镇纪委干部参加讨论,以便于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对审理意见和乡镇党委、纪委之间有意见分歧的,要及时进行沟通协调,相互交换看法,统一思想,以求得共识,必要时须报请分管书记乃至县纪委书记出面沟通协调。(作者: 李衍华 作者单位:湖南省嘉禾县纪委)
来源: 中国反腐倡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