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领域腐败防治
加强社会领域腐败防治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腐败现象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领域涉及范围广、关系错综复杂,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主要有教育乱收费、医疗回扣、商业贿赂、贪污侵占等表现形式。
社会领域防治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倡廉创新的应有之义,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领域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事业单位(教、科、文、卫、体等)、社会组织(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场中介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总体来看,社会领域腐败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边界模糊。社会领域腐败行为主要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非政府部门,直接侵害的是人民的切身利益。与直接侵犯国家利益的政治领域权力腐败行为相比较,社会领域腐败行为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正是由于社会领域腐败行为界限的模糊性,使得其在社会中具有某种“可容忍性”,从而既加快了腐败的扩散速度,也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
领域集中。从近年来查处的社会领域腐败案件看,当前社会领域腐败行为主要集中在某些拥有公共权力或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或部门,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电信、金融等领域。国家统计局民意调查显示,医疗不正之风始终被列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最突出的行业。
主体多元。社会领域涵盖行业的多样性,决定了腐败行为主体的多元化,既有个人,也有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等组织;既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也有非公经济领域的人员;既有党员、干部,也有教师、医生、中介组织从业者等有一定公共权力的普通人员。
影响直接。政治领域权力腐败直接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比较宏观、间接,而大多数社会领域腐败已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在心理感受距离上,社会领域腐败的危害显然要近得多。同时,从腐败的后果上看,某一种社会领域腐败现象可能不像权力腐败那样严重,但如果许多社会领域腐败现象叠加在一起,如医疗行业腐败、教育行业腐败、房地产行业腐败、殡葬行业腐败等,就会产生“累积效应”,从而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造成社会领域腐败的原因极其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社会领域反腐败工作整体相对滞后。社会公众往往认为腐败只发生在党政部门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身上,对社会领域腐败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甚至把社会领域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导致针对社会领域的反腐败一直缺乏有效管用的措施,导致了社会领域反腐败工作的相对滞后。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在很多方面没有将社会各个领域覆盖进去。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也比较零散,大多是针对某一单独领域或某一类现象的单项法律、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全面,某些法律法规、文件之间还存在冲突。法律规范的缺失,为社会领域滥用公共权力谋取团体或个人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和土壤。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这主要体现在:一是权力越位介入微观经济领域,政企、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不分,公权与私利结合在一起容易滋生腐败;二是权力缺位,政府部门该管不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三是权力错位,政府部门之间职权范围和责任界限不清,导致交叉重复多头管理。
内部自律机制不完善。从总体上看,社会各个领域大都建立了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然而,多数领域或行业内部自律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以国有企业为例,由于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领导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在企业领导层中处于统帅地位,在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实施决策中处于指挥地位。这种特殊地位使得企业党组织、工会、职代会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企业内部的纪检和审计部门由于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经费开支都受制于企业负责人,也难以对其进行实质性的监督。缺乏监督的权力,自然容易诱发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现象。
外部监督乏力。当前,我国主要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但这些监督形式在制度设计上基本都是针对政府公共权力的,直接针对社会领域的监督几乎没有。而且,这些监督形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彼此既有交叉,也有空隙,职责权限不清,又缺乏沟通和协调,没能形成监督合力。
社会领域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发挥社会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作用,对各行各业的腐败现象进行深入分析,认真梳理各行各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研究提出有差异性的防治措施,实施分类管理。同时,防治社会领域腐败,必然涉及体制机制制度的各种问题,涉及社会领域管理创新,这就需要根据防治腐败的规律,坚持“党和政府主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把防治腐败与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管理创新等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统一安排、全面部署、整体推动。
加强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社会领域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将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创新防治腐败的手段和方法。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创新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各行业各系统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在防治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并把防治腐败作为自身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社会领域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强化民主监督,健全完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分类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质量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领域防止利益冲突机制。着力保证市场主体平等,放宽市场准入,放开投资领域。着力维护市场竞争有序,整合各类有形市场,构建统一交易平台,提高市场效率。着力推进市场配置资源,把应该由市场配置的资源和不宜通过市场配置的资源区分开来。着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权力运行。
构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机制。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创设统一的群众投诉平台。完善群众有效监督的机制,健全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深化办事公开,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咨询、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建立群众参与反腐败的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举报人协助调查制度,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建立反腐败奖励基金。
健全社会领域腐败案件查处机制。健全立案调查机制,特别要加强执纪执法机关与银行、电信以及工商、房地产交易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执纪执法机关证据通用制度。健全案件审理创新机制,实行审理助辩、审理听证、公开审理和回访教育等制度,推行职务犯罪案件“判前说理、判后答疑”等措施。健全防逃追逃机制,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追回腐败资产等方面的协作办案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引导各种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积极防范信用风险,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健全完善信用档案、客户资信调查和评估等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以信贷服务为重点的人民银行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市场监管为重点的工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身份信息为重点的公安系统“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等相关部门现有电子化资源和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采取公示、限制信贷或消费、降低或撤销资质、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市场准入,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作者系福建省纪委、监察厅“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的任务和方式”课题组成员)(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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