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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变革的调研

资源型城市如何防止建设工程招投标利益冲突
鄂尔多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变革的调研 
 李逢春


    对于资源型城市而言,随着资源开发和政府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也相应加大,可能导致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受私人利益因素的驱动,出现私人利益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责任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作为一座以资源而生、因资源而兴的资源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从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入手,将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纳入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效防止了利益冲突,保证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运行。
   建设工程招投标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
    体制型冲突。2011年之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招投标监管体制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以综合监管为辅,招投标行政管理与监督分散在发改、建设、水利、交通、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一身两用,自办自管,管办不分,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同体监督现象。
    主体型冲突。一方面,部分招标主体行为不规范。有的招标人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大项目分解成多项工程规避招标;有的招标人把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变为邀请招标,仅邀请最低数量的企业参加。另一方面,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个别中介机构为了取得代理业务,一味迎合招标人,不惜弄虚作假,或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泄露标底,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性。
    制度型冲突。全市招投标各项配套规章制度不尽完善、不够具体,与招投标活动的要求不相适应。如个别部门的配套制度对资格预审、评标等关键环节的规定不详细,给招投标的监管增加了困难。
客体型冲突。主要表现为评标专家库不完备。专家库按行业和行政区域分设,专业分类不细,专家库组成人员存在人数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个别行业的专家多为主管部门领导或干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做到客观和公正评标。
    程序型冲突。建设工程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定性评标多,定量评标少,评分标准制定不合理,致使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些招投标项目在制定评标办法时,没有考虑项目的实际特点,评标方法不够科学严谨。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未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监管型冲突。未成立统一的行政监管机构,招投标监管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进行,存在同体监管、监管越位和监管缺位现象。各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力度不够,普遍存在重管理轻监督、重检查轻处理的问题。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和处理。
    防止建设工程招投标利益冲突的主要做法
    改革监管体制。在机构设置上,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进行管理。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委员会(市公管委),下设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公管办);市公管办下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组织实施上,市公管委作为决策层,负责研究决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方针、政策等重大事项,审定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市公管办作为监管层,承担贯彻落实市公管委决策事项、组织制定有关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等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操作层,履行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咨询服务等职能。在监管体系上,成立市政府国有资产工程项目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国有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并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从而形成市政府国有资产工程项目监督委员会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交易市场程序监控、纪检监察机关纪律监督的监管架构。
    优化运行流程。在运行方式上,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综合监管、实行集中交易”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六个统一”操作,即: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范围、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管理、统一市场管理。如针对“统一交易平台”,该市将原有交易平台整建制划归交易中心,同时与市财政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由市公管办履行招投标工作的行政执法职能,由交易中心负责具体交易操作。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后,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依法履行项目立项审批、预算审核、资金拨付、施工监督、履约验收等行业监管职责。
    运用科技手段。将电子监控、电子屏蔽等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资源交易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力求使权力运行实现“大小有边界、运行全公开、网上留痕迹、全程受监控”。如通过电子大屏幕、咨询机,公布交易信息、中标公示、场所安排,实现交易全程透明;通过现场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开评标现场进行全程监控并录像存档。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后可以快速做出反应,并予以纠正、处理。
    防控廉政风险。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引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细化分解到公共资源交易的每一个具体工作岗位,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重点查找和防范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和岗位职责三类风险,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道防线,形成环环相扣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工作程序(试行)办法》等22项管理规定,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操作流程图进行公示,初步建立起决策程序规范、议事规则严密、监管措施有力、相对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
    取得的初步成效
    统一的区域性招投标市场初步形成。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模式体制机制的变革,招投标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职能部门主动进入中心交易,自觉接受监督,综合监管范围逐步向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拓展。目前,鄂尔多斯市8个旗(区)中已经筹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6个。
    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初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模式的全面推行,不仅在节约与控制财政支出、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竞争能力的提高、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到较好发挥。公开招标和网上招标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大型政府投资项目直接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招标、投标、评标,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效益显著提高。从2011年8月成立至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实施交易568次,进场交易总投资预算价为252.4亿元,累计节约资金8.4亿元。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源头治腐工作深入开展。通过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让公共资源交易在“市场阳光”下运作,实现了招投标工作由行政主导向市场运作转变,招投标监管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使招投标真正成为遏制腐败的重要防线。(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