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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廉政建设

试述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廉政建设
阮长明


    日军发动卢沟桥事变,全国全面抗战爆发,国共第二次合作抗日,南方八省十四个地区的红军和游击队改编为新四军,挺进华中敌后开展抗日游击战。在日伪、国民党反共顽固派和共产党领导的新四军,经过尖锐激烈的三角斗争,日伪汉奸政权被摧毁,国民党反共顽固派政权被赶跑,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新政权逐步建立起来。当时,新四军活动范围已有苏中、淮南、苏北、淮北、苏南、豫鄂边、皖江7个行政区和1个浙东办事处,下辖31个专员公署和140个县级抗日民主政权,总面积2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千万。当时摆在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党、政、军领导面前的新课题,就是如何建设与国民党腐败统治截然不同的清廉的抗日民主政府,让老百姓信赖和拥戴?古人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尤其是在日伪军重兵压境,国民党反共顽固派摩擦不断的严竣形势下,只有让老百姓真正信赖和拥戴的抗日民主政府,才能打败日伪军和国民党反共顽固派,自己生存下去并发展壮大。
    为此,中共中央华中局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党政军领导,继承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中央苏区工农民主政府时期的廉政传统,借鉴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府的廉政建设经验,分析产生腐败的原因,对症下药提出了一系列的廉政建设措施。
    (一)
    廉政建设的关键在于教育广大干部党员。因为,要使清正廉洁成为每个干部党员的自觉行动,这就要把反腐倡廉的思想灌输到他们的脑海中、血液里,只有深入持久地做好他们的廉政思想教育工作,形成警钟长鸣,才能达到目的。为了避免历代革命者在胜利和成功后即失去原有的革命性,腐化、堕落,成为革命进一步发展障碍的历史教训,针对国民党政权的腐败统治,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民提出了“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及“刷新吏治,肃清贪污腐化分子”的号召。毛泽东及时向全党发出指示:要防止“国民党对共产党干部所施行的升官发财,酒色逸乐的引诱。”[1]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指示,华中各根据地先后通过立法程序,确定依法行政和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各根据地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中,都规定了廉政建设的内容。如1941年2月,淮南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公布的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规定:“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建立便利人民之司法制度,并保障人民检举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罪行之自由”,“严格执行工作预计、工作检查与各级会报制度,并慎密考核干部。” [2]淮北、苏中、苏北、豫鄂边等根据地,在施政纲领中也作了内容相似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各根据地的廉政建设逐步走上以法治政的轨道。1942年初,苏中行政公署还通过立法的形式,颁布了《苏中区各级行政人员公约》(草案)。要求各级行政人员“打破雇佣观念与地位观念,养成守法奉公、廉洁清明的作风,不贪污,不受贿,不鱼肉人民,不藉公营私,不任用私人,不阳奉阴违,不浪费、侵吞公款,不姑息或压迫下级,不欺骗或蔑视上级”。1943年8月,淮北苏皖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淮北苏皖边区行政纪律暂行条例》,对各级行政人员假借职务上的权力,收受贿赂,贪污浪费,以及违反边区施政纲领或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无故逮捕或羁押或伤害人的行为,都规定了较为严厉和具体的惩治办法和量刑标准。
    为了把《施政纲领》和《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变为广大干部党员的自觉行动,华中各根据地在广大干部党员中开展了“三提倡,三反对”的反腐倡廉教育。所谓“三提倡”,一是提倡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共产党员应该成为英勇作战的模范,执行命令的模范,遵守纪律的模范,政治工作的模范和内部团结统一的模范”。“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共产党员在民众运动中,应该成为民众的朋友,而不是民众的上司;是诲人不倦的教师,而不是官僚主义政客;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民族的和人民的利益”。二是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要求“新四军每到一地,帮助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剿匪反霸,减租减息,兴修水利,组织换工互助,发放小额贷款,让广大贫苦百姓安居乐业。”每逢日伪军“清乡”、“扫荡”,先派人护送老百姓往安全地带转移,自己与日伪军作战。日伪军走后,房子烧了的,帮着建房;财物被劫的,送粮草,送衣被;有人负伤的,帮助医治;有人遇害的,帮助安葬并登门慰问。平时,住在老百姓家里,帮助下田干农活、拾粪,修缮房屋,水缸不挑满一不走,室内外不打扫干净二不走,借用门板桌凳不还清三不走。三是提倡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我们民族历来有一种艰苦奋斗的作风,我们要把它发扬起来。要把现在许多人中间流行的那种自私自利、贪生怕死、贪污腐化、萎靡不振的风气,根本改变过来。” [3]“为革命的胜利、我们的光明前途与新中国的创造,而节省一切可以节省的物质资财。对民力、对物质资财的不爱惜,无异于对党对革命不负责任,无异于犯罪。” [4]“三反对”是:一是反对国民党作风。国民党“溶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腐蚀瓦解共产党人和我党军政干部。全党都要坚决反对阶级对阶级的投降主义,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和新军阀主义倾向,始终坚定无产阶级立场,保持共产党人纯洁性。二是反对自由主义。党和革命队伍内部的自由主义是一种腐蚀剂,它严重地败坏了党的作风,使党内的不良作风滋生和蔓延,要求全党用马克思主义的积极精神,克服消极的自由主义。三是反对骄傲自满。我们决不能一见成绩就自满自足起来。我们应该抑制自满,时时批评自己的缺点,好像我们为了清洁,为了去掉灰尘,天天要洗脸,天天要扫地一样。1944年3月,郭沫若的新著《甲申三百年祭》发表后,中共中央将它列入党的整风文献,毛泽东还要求全党同志引为鉴戒,不要重犯李自成胜利时骄傲的错误。上述一系列廉政思想的教育,对进一步提高干部党员的政治思想觉悟,继承中国共产党人艰苦奋斗,前赴后继,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优良作风,从思想上铲除腐败意识,增强广大干部党员自觉抵制各种腐败因素影响的能力,严格遵守革命纪律,模范执行党的政策,自觉克服封建主义的残余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为保持抗日民主政权的廉洁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
    廉政建设离不开严格的规章制度。华中各抗日根据地由于长期处于被日、伪、顽夹击的分割状态,各战略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存在着的较大差异。华中局对各根据地的财经工作,主要实行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领导方式。各根据地从各地实际出发,依据统筹统支,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先后制定了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金库制度。在统筹统支的财政原则下,严格的划分财务行政、财务会计、财务保管及财务审核4个系统,使其互相牵制,互相监督。如在苏中区,关于预决算制度就曾作了如下规定:第一,预算必需按照当时当地的物价与真实的数字进行,不得主观主义的随意估价和谎报人数;第二,决算要严格审计,对不应当用的,可以节省而未节省的,纯粹属于浪费的,等于浪费的,以及犯有贪污嫌疑的和无权开支的等,均分类逐条印成一册,分别送交主管机关处理和领导机关研究克服对策;第三,粮食的预决算也与财政上的预决算一样严格起来,过去那种只有预算而无决算的不正常状况必须克服。如果谁不遵守,就认定他有贪污嫌疑,交给监察机关弹劾;第四,开会费、招待费及特别开支,除特殊外,一般招待不得超过2荤1素1汤,县长无权私自动支500元上公款作为特别费用。浙东区在颁布的经济制度中则规定“执行私人财物登记,按期检查制”。“各级首长对经费应负保管与支配及检查督促责任,如发生有拐款潜逃及失窃款事,应由该首长负责”等。在确定财经制度的同时,“为求财经人员均能廉洁自好,不贪污,不腐化,养成正确的经济观点,提高财经人员的人格”,还分别制定了财经工作人员守则或公约。其中,淮北苏皖边区第一次财经会议所通过的《财经人员守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内容为:遵守并严格执行各种财经制度,在经济上决不私自违反规定手续,私自通融;不贪污,不腐化,工作认真,经济手续清楚,养成正确的财政经济观点,提高财政人员品格;随时随地注意财政上贪污及其他不良现象,一旦出现立即予以纠正说明,必要时应立即呈报上级,不得有帮同隐瞒行为;不得有吸食毒品、鸦片及嫖赌等不良嗜好;不得接受商人任何礼物;不得将公物赠给私人;除各级负责干部因工作或统战的必要外,任何人均不得接受商人招待;不准私自经营商业;不准私自挪用公款或私自将公款借给别人;税收人员非奉上级命令,不准动支经收税款。
    财经制度确立后,只有严格执行,才能保证财经工作的秩序和政府的廉洁,才能克服贪污浪费现象。为了监督财经制度的执行,各根据地还不定期地对财经工作进行整顿检查,制定颁布了有关奖惩的法律性文件、公约、规约。如鄂豫边区1943年4月公布施行的《鄂豫边区物资统制局奖惩办法》,作为对鄂豫边区所属关税人员奖惩的依据。该办法规定关税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拒绝贿赂执行税率者;工作努力生活刻苦者;调查敌伪区贸易情况有重大贡献者;廉洁奉公无舞弊事实者;态度和蔼善于工作能为人模范者;密报贪污帮助他人进步者,凡有上列情况之一者,则视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以传令嘉奖、记功、奖状、物质奖励、晋级。对关税人员在工作中打骂商人破坏政策者;生活腐化舞弊有据者;不负责任使工作受重大影响者;挪用公款经营商业者;工作消极屡犯错误者;指定任务不能完成者;循情受贿不执行税率者;态度暴厉引起商人反感者,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将分别给予撤职、降级、禁闭或记过处分。而对“一次舞弊500元以上者,数次舞弊800元以上者,或空款2000元以上者”,[5]将送司法机关处以极刑并以其财产抵偿,如无财产,则向保荐人追偿。该办法还规定对各级关税人员的奖惩情况定期公布于众,对被惩办人员的主管领导工作失察,未能及时制止和揭露者,也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以撤职、降级、禁闭、记过等处分。对受禁闭记过处分者,在3个月内不得受传令嘉奖及记功之奖励;受降级处分者,6个月内不得受晋级及给奖状之奖励。对工作人员的奖励或惩处,将作为考察提拔干部的依据。在浙东区,为搞好征收公粮田赋工作,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在1944年颁布了公粮田赋合并征收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对公粮田赋征收人员的奖惩标准,对“认真积极,廉洁忠诚,依期完成任务”的工作人员,提取“征起额5%充奖”;对在征收工作中有特殊成绩者,除享受上述之奖励外,“另外特殊之褒奖”。而征收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情事,或故意懈怠,未能依期完成任务者,视其劣绩之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扣奖、惩办之处分”。其他各根据地及其有关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奖惩制度。
    (三)
    廉政建设必须建立健全民主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华中各根据地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三三制”政权,全都按照“三三制”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上建立了参议会,区、乡设参政员。各根据地在参议会成立后,都颁布了各级参议会组织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其宗旨和职权及有关事项。如《苏南行政区各级参政会组织条例》规定,驻会委员的职权为:“(一)得派代表参加各同级政府行政会议;(二)督促并检查各同级政府对参政员大会决议之执行及执行程度;(三)得随时向各同级政府建议与批评;(四)对现任之行政人员之贪污舞弊渎职违法行为有检举弹劾之权。”对政府中的不良分子,人民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销他们的职务,以便保证抗日民主政府的纯洁性。毛泽东当时曾诚恳地向全党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1941年6月3日,刘少奇在盐城县第二届参议会上发表了《我们在敌后干些什么?》的著名演说。他在演说中诚恳地表示:“如果我们犯了错误,或者你们认为我们犯了错误,那就请你们,请人民不客气地批评。”“我们有错误,你们应该来纠正。我们还提倡人民对政府的批评,对政府中任何一个机关,一个职员进行批评”。“这样才能把事情办好,这样才能暴露政府中个别的坏分子和贪污分子,以及各种错误,而给以清洗与纠正。” [6]
    1942年5月6日,盐阜区行政公署召集全区8县著名士绅和工农代表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批评意见。5月7日,陈毅在座谈会上发表了答复性演说。他说:“这次座谈会上各位士绅及各位工农代表所说的话,特别其中对党政军工作方面的批评,我认为都是对的,我代表党政军三方面诚恳地接受。”陈毅强调指出:“党员能执行党的政策,照章办事,则革命可以顺利进行。反之,党员不能很好地执行党的决定,那个党要失败的,那个革命也要失败的。因此,我党决不护短,特别欢迎人家对自己党员的批评。特别要自己的党员更加虚心地听别人的批评。”这次座谈会“如果还感觉不够的话,那就是讲好的方面太多,讲坏的方面还嫌太少。以后要求大家多讲缺点,少讲好处。”这是你们在“行使自己的正当的权利”,是每个人应担负起的“神圣义务”。[7]
    为了加强人民对政府公务人员执法守法的监督,华中各根据地在颁布的很多法律中,都赋予了人民对政府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检举的法定权力,鼓励人民批评监督政府。1941年12月,淮北苏皖边区参议会通过的《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规定:“军政人员违反本条例之规定,侵害人权者,被侵害人及亲朋得提出控告,按情节轻重依法治罪。”1942年3月,盐阜区颁布的《盐阜区保障人权暂行条例》规定:“本区所属公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时,本区公民得用各种便利方式向各县政府或行政公署提出控告”。1942年6月颁布、1944年2月修正的《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规定:“不论任何公务人员如有非法行为或失职渎职情事,致使人民之人权财权遭受损害时,任何人得以任何方式,向县以上任何一级政府控告之。”这就保证了他们检查揭发官僚主义,清除政权中贪污腐败分子的权利,使正直、勇敢、廉洁、富有能力、忠于抗战事业的有识之士,能有机会在政权中服务于人民。
    为了保证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各项政策的执行,克服少数干部在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的错误和偏差,各根据地还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确定了政策检查制度和巡视制度,如苏中区党委决定,县以上党委增设党政军民共同巡视团,代表党政军民四方面巡视下级工作。淮北苏皖边区则明文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以1/3-1/4的时间来巡视下级工作,并要求真正按照选贤任能的原则,把那些为国为民积极抗日的人士选拔到政府机关来,发现那些贪污分子、腐化分子、鸦片鬼子和敲诈勒索分子则立即予以撤换。淮北苏皖边区行署主任刘瑞龙下去巡视,发现一些干部对群众的批评意见不愿虚心接受,他专门召开会议,告诫全边区的干部党员:“再好的政策也会出错,纲纪法规的力量有时而穷,独有人民的监督是无穷的力量。”“政府人员自上而下的守法精神,人民自下而上的监督,上面的严格执行,下面密切监督,党外监督,党内检查,这样上下照顾,内外来夹攻,才能建立严格巩固的法治社会”。
    华中抗日根据地在建立、巩固和发展过程中,先后创办了250多种报刊杂志。为了很好的发挥这些报刊杂志新闻舆论对政府公务人员的监督作用,各抗日民主政府都明文规定,将登报表扬和登报批评作为对政府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了这样的规定,这些报刊杂志对党政机关出现的腐败现象,毫不客气地及时给予揭露,进行尖锐批评,指出其危害性和纠正方法。对在工作中清正廉洁,工作出色者及时给予表扬,其经验也给予总结推广。
    (四)
    廉政建设还要严惩贪腐分子,以收扬正义,刹歪风之效。各根据地为惩治和防范贪污浪费,先后通过参议会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2年7月颁布的《盐阜区各县惩治公务人员贪污暂行条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条例》第一条指出该条例的宗旨为“建立廉洁政府,彻底澄清贪污”。第二条规定凡公务人员凭藉职位权势,侵吞公款、收受贿赂、营私舞弊及在办理社会公益事务中有贪污行为,都将受到该条例的制裁。第三条则保证人民或群众团体对公务人员的贪污行为有向各级政府提出检举的权利。第四条规定各机关主管人对所属职员须严格监督检查,如发觉属员有贪污行为时,要随时提出惩治或提请上级机关处理,不得徇情包容。第五条规定各机关主管人对所属职员如因监督不周致使有贪污行为者,除贪污人员应依法惩治外,其主管人应受失察处分,如系有意纵容,并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惩治,其在同一级机关之同级人员有知情不报者,亦应酌情受连带处分。第七条规定了公务人员如有建筑军用工事或购置办公用品从中舞弊、侵占窃取盗卖公有财物、收受贿赂、藉势藉端勒索强征强募财物;意在图利扰乱金融或违背法令收募捐款、征用土地、民众财物从中舞弊等行为者,均以贪污论罪。贪污金额超出500元以上者处死刑,不足500元的,将根据贪污财物多少,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或劳役;而对克扣军饷和盗卖军火者,一律处以死刑。各根据地在惩治贪污条例颁布后,还根据本地区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惩治贪污条例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法定程序对惩治贪污条例作出适当的修正,以保证法律执行的连续性、权威性和可行性。由于各根据地货币的不统一及货币的实际购买力的差异,修正后的惩治贪污条例量刑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修正后的盐阜区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公务人员贪污财物在“新抗币500元以上者处死刑”。修正后的淮海区惩治贪污条例规定“贪污财物在抗币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7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苏中区在修正后颁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规定,“贪污财物在价值1000元以上或抗币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 [8]浙东区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则以大米为标准,规定贪污“满1000斤大米之总值者,处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依法严惩贪污分子,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因此,各根据地还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1942年11月颁布的《盐阜区司法工作人员服务纪律条例》规定:“司法人员必须牺牲个人利益,效忠于民族解放事业,依法执行职务,有公正、清廉、谨慎、勤勉的修养,不得假藉权势营私舞弊,以图本人或他人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公济私,损害他人。”《条例》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是否主管事项,不得为亲故关系说项或请托;在执行职务时,遇有涉及本身或家族之利害事件,应行回避;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则加重处罚。1942年11月颁布的《盐阜区司法人员任免奖惩待遇条例》第一章总则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正确使用干部,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剔除积弊,树立正规廉洁作风”。《条例》规定“司法人员能拒受贿赂,并依法制裁进行贿赂者;在处境困难或危险时,仍能克尽职守者;努力业务学习与政法学习,并能改进司法工作,有显著成绩者,都将给予奖励”。而对“贪污枉法者,渎职酿成严重事端者,有破坏抗战行为者,有职务上之过失、不接受教育者,则给予严厉惩戒”。
    各根据地的党、政领导都认为,贪污腐化浪费等现象,是对革命的犯罪,必须以严格的法律对其进行惩处。在惩治公务人员贪污的法律颁布后,都能坚决支持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在苏中三分区,1942年6月至7月的两个月中,就有4个干部由于贪污被依法判死刑,执行枪决。苏中税务局第四分局主任邢爱身贪污4000元,新四军第一师特务营长李桂成贪污1000元,依法执行枪决。[9]“1000元以下的贪污案,按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斗争、撤职或一年以内拘役。”此外,对行贿受贿者的惩处也很严厉,“受贿的人要受罚,行贿的人要罚款,一倍罚10倍,罚过还要坐牢”。这同国民党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弄法,摧残进步势力的腐败行为形成了鲜明对照,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然,不可否认,由于战争环境的影响和经验的缺乏,反贪法律在执行过程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和失误,反贪法律尚待进一步的完善。
    (五)
    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廉政建设,有廉政法律的约束,有人民的监督,还有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惩处,使抗日民主政权中的公务人员,包括未能及时改造而使用的旧政权中的部分公务人员,贪污腐败现象大为减少,抗日民主政权在各阶层群众中树立了廉洁、公正、勤勉的形象,获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戴。在人民群众眼中,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抗日民主政府与重庆国民政府,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与国民党官僚资产阶级统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廉政与腐败。著名爱国民主人士邹韬奋先生,1942年10月至1943年3月,抱病对苏中、苏北抗日根据地的政治进行考察,亲眼看到抗日根据地官兵平等,军民团结一家亲。新四军与日伪军作战,老百姓冒着枪林弹雨送饭菜、送茶水、送弹药上火线,抢救伤员下火线。平时新四军住在村子里,老百姓自发组织起来站岗放哨,盘查行人,严防敌特汉奸走漏消息。甚至像阜宁东沟的刘大娘,淮安车桥的王二嫂,在日伪军的屠刀下,舍子、舍夫救下新四军战士,内心激动不已。他说:“我看到了新中国的未来。因为新中国的雏形在苏北、在陕北和其他一切根据地里形成了”,“今天我真正了解了共产党的统一战线决不是只有形式的寒暄请客,而是和各阶层人民结成了生死之交。”著名民主人士沈钧儒先生,将抗日根据地和国统区进行分析对比后,得出结论:“现在人民的痛苦,正如水益深,如火益热,惟中共才能拯民于水火之中,故我们必须跟着中共走,这是唯一正确的道路。”华中各抗日根据地的一些著名士绅,也对共产党和国民党进行了对比。如在盐阜区,前清举人、著名士绅庞友兰就曾赞叹道:“所谓无官不贪,无吏不污,这是中国几千年来澄而不清的吏治。而现在抗日根据地却于几个月间,杜绝了贪污现象,澄清了污浊的吏治。尽管还不免有个别的贪污分子,但经过依法严办,已在日趋消灭。现在可以说,抗日民主政府里已建立了公正廉洁的作风,贪污现象一般已经没有了”,“不怕不识货,只怕货比货, 现以日伪、韩顽、共区三方面相比,以共军区域真能替人民谋幸福。”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当代中国正处在充满矛盾和挑战、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党肩负的任务其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反共、反社会主义的东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他们利用我国“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突发事件、特殊时机、特殊人物等渠道,进行渗透和颠覆活动,煽动街头政治,图谋“颜色革命”。中国共产党要立于不败之地,就要继承和弘扬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优良传统,大力加强廉政建设,肃清消极腐败,以固本强基是最重要的。近年来,菲律宾兵变、泰国骚乱、突尼斯和埃及政权更迭、以及利比亚卡扎菲政权消亡等,都与腐败密切联系在一起,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殷鉴不远,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
 
(作者简介:阮长明,海军少校,硕士,现在南京海军指挥学院读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392页。
②《淮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10月版,第112页。
③《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败史记》,方正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43页。
④《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12月版,第224、225页。
⑤《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豫鄂边区新四军第五师部分),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39页。
⑥《新四军重建军部以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12月版,第33页。
⑦《新四军军部在盐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462页。
⑧《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三卷,档案出版社1986年5月版,第304页。
⑨《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一卷,档案出版社1984年7月版,第5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