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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时空结构及预防效果的实现

浅析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时空结构及预防效果的实现  
朱玉鹏 

    近几年来,党中央在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举措。反腐败斗争走上了从侧重打击、遏制转变为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建立职务犯罪预防体系这一着眼于防范的措施,越来越被全社会所重视。笔者试从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时空结构及预防效果的实现方面作一浅析,旨在预防资源能被更合理地使用,从而遏制、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时间流程及各阶段的作用
按时间顺序,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先行预防、运动预防、示警预防。这种划分是根据犯罪学中犯罪预防分类进行的,值得注意的是,此三个步骤被置于广义的犯罪预防中并不是顺次发生的,相反,它们是同时存在并同时发生作用,这种分类是为了从时间流程上了解不同的预防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说明预防工作的侧重点。先行预防是指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前,采取相应措施消灭、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即犯罪预防理论中所讲的“罪前预防”。相应的措施主要有:组织及单位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严格考试、考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完善有关职务犯罪的立法等等。运动预防是指在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行为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预防,即犯罪预防理论中所讲的“罪中预防”,因为这种预防是伴随特定的主体行为这一动态行为进行的,故而笔者称之为运动预防。对应的手段主要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察、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素质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推行高薪养廉制度,完善举报制度等等。示警预防主要是指通过对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连续发生,同时也形成心理强制力对可能实行职务犯罪的主体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此即犯罪预防理论中的“罪后预防”。主要手段有强化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职能,迅速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推行“警示”教育等等。
先行预防、运动预防、示警预防是按时间标准划分的三种“预防手段的集合”。它们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其中先行预防是针对未实行的犯罪进行的预防,即对未然之罪的预防。示警预防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进行的预防,即针对已然之罪的预防。而运动预防的对象虽可划入未然之罪,但由于这是一个动态的预防概括,犯罪随时有可能发生,所以预防的对象介于未然之罪与已然之罪之间,是一个两可的中间状态。而这三部分的预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也有相同之处,比如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组织考察、监察、监督都贯穿于三种预防的始终。
通过这一划分,我们可以看出,要达到好的预防效果,三个阶段的预防必须配合有力,共同发挥作用。先行预防及运动预防防患于未然,从而是真正意义上的预防。我们应该在兼顾三者的同时,着力开展先行预防及运动预防,溯本清源,堵住犯罪发生的源头。可以这样讲,三个阶段的预防中前者的作用越明显,就越减轻后者的压力,当然也提高了整个预防体系的作用。根据三部分预防所对应的预防措施,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部署各种力量,合理配置预防资源,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达到最大的预防效果。
   二、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空间结构及相互间的关系
   把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置于一定空间中观察,按照法理学有关观点,我们可以从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去分析。即把预防体系看成是预防主体对预防客体进行的多项工作,连接主客体的多种预防措施为预防内容。主体到客体之间有两种作用,一是主体通过预防内容对客体的预防作用,二是客体也将自身信息反馈给预防主体。预防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主体对客体的预防作用是否尽可能地发挥。同时,在主客体之外还存在两种力量,一个是社会各界对全过程的监督,这是对内容进行有效的保障,还有一个来自多方面的干扰因素,因为职务犯罪预防往往涉及到较复杂的社会关系,对此类犯罪进行预防难免会遇到各种阻力干扰,能否抵制这些不良干扰,对预防效果能否顺利实现有很大影响。
    (一)纵向流程
    由主体、内容、客体三部分组成,主体指一切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社会力量,包括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人民群众等等。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可能为职务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内容是指主体运用来预防犯罪发生的各种措施及手段。
   (二)横向作用
包括监督作用和干扰作用,这两者都会作用于职务犯罪预防的各个环节,前者对预防起积极作用,促进效果的实现。后者则对预防起消极作用,影响效果的实现。
    (三)预防效果的决定
    预防效果能否达到如图所示,取决于各种影响力的综合作用,我们可以把这种综合作用称为“合力”,合力的组成有三种力量,即预防力、监督力、干扰力。预防力是从上而下,由主体施加于客体的作用通过合理展开预防内容实现。监督力是社会各界力量对预防各环节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合理举措,保证预防内容顺利发挥作用。干扰力恰恰相反它通过人情网、关系网或者贿赂、拉拢、恐吓、威胁等手段破坏体系的正常工作,是一种负力。此三种力的相互作用形成的合力决定了预防效果的实现,如果运用充分、监督得力、排除干扰,那么预防效果就会充分实现,反之则不然。我们通过直观地了解这一体系发挥作用的方式可以指导预防工作,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充分利用预防资源,合理安排预防措施,排除一切干扰,从而确保预防效果的实现。
    总之,建立一个高效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已为我国反腐败实践所证明。笔者认为,只要全社会行动起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完善这一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我们一定可以成功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建设一个廉洁的环境。(作者系东丽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副科长)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