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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府采购中如何加强监管与问责

 
当前政府采购中如何加强监管与问责

 
  一、要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是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并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二是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三是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四是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策。五是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财政、监察、审计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六是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七是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二、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1、建立动态化监控机制。一是建立政府采购的预算——预审——执行——考评——检查的全过程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对政府采购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二是建立评标结果后续审查机制,不仅要监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还要把商品的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纳入监督视野。三是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找准监督着力点。

  2、建立制度化约束机制。一是建立采购项目责任人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责任人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持证上岗。二是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制度。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围绕采购价格、节支效果、采购质量、采购效率以及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三是建立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明确规定专家在被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中,如发现或知道与采购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

  3、建立刚性化问责机制。一是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以及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参与政府采购的部门和人员,都是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根据其在政府采购中担当的不同职责,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明确问责方式。政府采购既涉及行政层级的内部管理,又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管,同时还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因此其问责方式也是多样的,既要采用相应的行政手段、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也要重视综合运用通报批评、停职、辞职等组织处理手段以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执业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经济处罚手段。
  
  三、要创新监管办法,提高监管绩效
  
  一是要大力整合采购资源,出台相应措施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上下级和平级间的信息沟通,加强各级政府采购资金、采购项目,以及评审专家人才库、供应商库等资源的整合,加强各级、各部门监督资源的整合,加强各地招投标先进经验和有效措施的整合。二是要积极推广和完善定点协议价采购、定点维修、定点印刷的管理规定,使一次招标成果能够多次使用。制定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零散采购的监督管理和问责制度,实行随机检查、适时暗访、加重处罚等监督方式,降低监管成本。三是要探索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要对采购的制标、投标、评标、定标和全过程实行公开。
  
  四、要切实履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和问责重点在廉政监督和纪律监督,应抓紧制定出台政府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和行政监察办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各种违规行为,提出具体的处分规定或问责规定。二是在对政府采购的行政监察方式上,把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相结合,从多个角度、不同方位,对包括采购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参加对象都实施全过程监督。三是要建立纪检监察与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相互协调与配合制度,既要防止过多介入,越俎代庖,造成监察工作效率低,又要注意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监督合力。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