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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组织廉洁从业的思考

 
对社会组织廉洁从业的思考


  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之外的“第三部门”,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补充,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众多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提供公共服务、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发展中,社会组织自我建设滞后,服务能力欠缺,违规经营、从业不廉洁等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影响了党风政风、行风民风,对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某些社会组织自身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正确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廉洁从业已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题中之义。
  一、当前社会组织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独立性不够,成为权力滥用的“干扰器”。一些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够,和行政机关未脱钩,有些干脆就是行政机关的附庸物,干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是成为行政机关的“审批部门”。一些社会组织利用背后的行政机关,指定服务或强制服务,让中介服务变味成了行政审批。二是成为行政机关的牟利工具。一些社会组织利用行政机关定期监察、年检、年审等机会以培训费、宣传费、行业协会会费等名目实施超范围收费。三是成为行政机关的“后备金库”。有些社会组织私设“小金库”,为行政机关的职工搞福利,弥补行政机关经费不足。

  2、公正性不够,成为腐败蔓延的“助力器”。一些社会组织违背诚信误导公众,丧失职业道德,加快了腐败向各处蔓延的速度。一是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有些中介机构急功近利、违背诚信,在委托方的高利诱惑下,出具虚假报告,误导公众。有些甚至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故意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帮助相关人员逃避相关规定,谋取不义之财,自己也从中分得好处。二是成为部门腐败的深水区。为了获得背后行政机关的撑腰,一些社会组织向主管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过各种手段“重点攻关”,让其在业务和政策方面予以特殊照顾,与其结成利益共同体。三是成为社会腐败的源头区。为了利益出具虚假报告,而这些报告又被一些单位作为逃避法律监督的“护身符”,使得其中的问题藏在更深的黑暗中,加重了整个社会反腐倡廉的难度。

  3、约束性不够,成为自身变质的“内燃器”。目前,大部分社会组织缺乏约束自身的意识和行动,而管理社会组织的部门过多,权力分散,导致外部的监督无法形成合力。一是财务状况混乱。财务人员不专业,财务手续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监督,收入支出往往由一个人说了算,滥发滥补的情况普遍存在,社会组织往往成了个人牟利的工具。二是服务能力不足。很多社会组织对本行业相关的规政律法策没有充分把握,具有执业资格者较少。大部分工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也未参加过相关部门及上级组织的准入考试,业务不熟练、服务难到位,往往“收钱不办事、收钱办不好事”。三是社会公德缺失。社会组织与国家、民族等整体相比毕竟是一个小团体,局部的利益与整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时,有些社会组织为了自身或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社会公德严重缺失。

  二、促进社会组织廉洁从业的对策及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重点是要建立“四项机制”,让社会组织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其健康发展,廉洁从业。

  1、建立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是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实现市场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前置和条件,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具体应做到:一是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民政、工商部门等部门要对社会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社会组织的类型、数量、基本情况以及党政机关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等,分类逐一登记。同时,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脱钩的社会组织,因地制宜,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做到人员、场所、财务、活动“四个独立”。二是业务受理公开竞争。对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业务,在严格审核其从业资质的基础上,实行小额业务统一指导定价,大额业务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开竞争。三是运行状况定期审核。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进行审核,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扩大审计范围,将廉洁自律执行情况纳入审计工作内容,审计是否设立了“小金库”、年度干部员工绩效工资发放情况,掌握其财务的整体运行情况。

  2、建立动态评估的诚信机制。一是签订诚信公约。所有社会组织必须签订诚信公约,承诺合法运行,不向主管部门行贿,不向服务对象索贿,以国家、集体和本行业利益为重,坚持财务公开透明运行,模范遵守道德诚信,坚持廉洁从业。二是建立评价体系。要对社会组织进行测评,通过建立电子测评平台、随机走访群众、回访相关知情人等方式,定期对社会组织进行科学评估评价,定期向社会通报公布。三是建立诚信档案。要结合评价体系、监督检查情况和违法处理情况,为每个社会组织建立一本诚信档案,将诚信档案与运行资质、大额业务竞标资质有机结合。四是建立奖惩办法。对于合法运行、群众满意度高的社会组织,从政策上予以倾斜照顾,帮助其发展壮大,发挥其积极作用;对于违法次数多、群众意见大的社会组织,要限制其从业,并纳入重点监督对象。

  3、建立内外结合的制约机制。要将社会组织自身的约束和法律法规、部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多层次立体式的制约机制,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一是加强约束自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行,违章必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自觉规范内部人事、财务、对外交往以及重大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民主的科学运行机制。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对社会组织的专门性立法,尽快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制定较为细致的法律法规,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惩。三是强化部门监管。在行政监管上,做到部门责任明确、人员责任落靠。可由统战部门牵头,非公经济管理组织负总责,探索实行民政、工商、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宏观协调;建立民政、工商、税务、审计、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等经济管理和执纪执法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解决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4、建立宽严相济的惩处机制。对于违规违法的社会组织,严格落实惩处,“惩处一个、教育一片”。对于初次违规但未违法,经过警告后立即消除错误并积极整改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追究其责任。对于错误较为严重,对集体或人民群众造成了一定损失,且短时间内不能消除错误的社会组织,责令其限期整顿,并纳入诚信档案。对于刻意违反法律法规,损害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社会组织,坚决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从严从快处理,取消其从业资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