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离不开法律机制建设
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离不开法律机制建设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深入推进反腐败的根本方向和基本方法,也是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
苏州大学李晓明教授等著的《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一书是他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重点研究项目,该书不仅重新审视腐败的根源、认识腐败的机理、感受腐败的危害,还为读者深刻解读了控制腐败的对策。尤其着眼于职务犯罪的控制和机制打造两个重点,着力发挥法律机制内部各要素间的导向和律动作用,意图建立起使每个公职人员不想腐败、不敢腐败和不能腐败的机制。崭新的观点和制度设计建议,能使我们开阔视野,扩展思路,是一本可读的新书。
“腐败三动力”理论令人耳目一新
《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对腐败、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等基本概念和范畴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梳理,重新界定了双重视角下认定腐败的标准,深入剖析了腐败的深层次原因和形成机理,指出腐败的成因是与人之本能有关的立论,即“本能——腐败的原动力;冲突——腐败的内动力;机会——腐败的外动力”,本书提出的“腐败三动力”理论,恰好对应着腐败形成的“三个阶段”,首先是腐败的欲望,其次是腐败的选择,最后是腐败的可能。这些立论朴实而深刻,透彻而明了,令人耳目一新。
“犯罪控制和机制打造是本课题研究的核心价值”,这本书里的观点恰好切中了打击腐败的要害,精准而到位。
如书中所言,本能是人的自然属性,是无法改变的。而冲突、机会则可以改变,也必须改变。当一个人内心冲突而需要做出选择时,要让敬畏之心大于侥幸之心;当一个人选择腐败而需要寻找机会时,要让制度完善、无机可乘。或许这正是本书“控制与机制”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就犯罪控制而言,从事前的预防、事中的控制到事后的惩戒,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削弱侥幸心理,做出正确理性选择,让想腐败的人不敢腐败。包括机制打造也是为了建立起系统全面的各类控制腐败的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使权力运行环环相扣、监督有力、制约到位,找不到漏洞可钻,让试图腐败的人不能腐败。
书中制定出了适合我国的反腐操作性方案
《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一书,改变了运动式反腐做法,以及以法律惩处为主的“严打”式的传统思维,按照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规律办事,尽而追求更加有效控制腐败的法律效果。
其实践价值在于:不仅引入“机制”、“法律机制”、“控制腐败”、“制衡权力”、系统工程和“法制系统工程”的基本原理和范畴,以及博弈论和实证研究的分析方法,设计与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相关的数学模型,最终创建控制腐败法律机制和控制腐败法治系统工程等,而且解决实际问题和应用,包括通过修改宪法和选举法在县级以下实行直选或差额选举,变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以及通过对刑罚效果的实证分析和修改刑法,打造对控制腐败有良好效果的法定刑机制等。其中将“犯罪控制”和“机制打造”作为本课题研究的核心价值。因为在我们看来,“机制”除了依托体系、制度外,其自身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自律性或称律动性。确切一点讲,这种律动性的根本价值和功用还在于其自身的协调性和纠偏性,即为了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其会在需要时自我纠正和协调,以保证最终反腐工作任务与目标的顺利完成与实现。
在构建理论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本书制定出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遏制腐败的操作性方案。别出心裁地设计出以利益机制为核心、以刑罚均衡机制为依托、以刑种配套机制为辅设、以利益隔离机制为原则、以信誉评价机制为补充和以严格执行机制为基础等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新思路,具有较强的探索实践借鉴价值。
通过政策和法律机制控制腐败令人印象深刻
通览全书后,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基本观点有:
腐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如今国内外腐败的概念极不统一,在梳理各学科或领域不同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最广义(违法十违纪十背德)、广义(违法十违纪)和狭义(违法)三个层次划分的观点。并针对腐败的广义概念,提出了其主体的公职性、行为的涉权性、目的的利益性、手段的不合目的性四个特征。
腐败并不一定就是道德和人品问题,也不仅仅是体制问题,还跟人的本能有关。通过对腐败本源的追溯,提出了“与人之本能有关”的假设,并认真论证了该假设学说中“本能——腐败的原动力;冲突——腐败的内动力;机会——腐败的外动力”等具体内容,且在此基础上首次提出了本能视角下腐败防控的两个目标(不可无视人的本能冲动和不可夸大人的本能冲动),开创性地为整个课题的研究指明了方向。而且提出了腐败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法治因素和文化因素等);腐败形成的个体心理因素(不良意识类群因素、腐败心理类群因素、腐败心理形成与变化的动态分析等)。
产生腐败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是对其横向(各国)比较还是纵向(历史)比较,甚至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权力的过度集中或称为绝对的权力始终是产生腐败及制约反腐败成效的根本原因。必须深刻揭示绝对权力与腐败间的内在关联,进而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如此才能从根本和源头上遏制腐败,也才能够建立起切实有效的控制腐败法律机制和法治系统。
目前权力过分集中的重要表现是党内民主有待加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着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但是党内自下而上的民主制度还不够健全,致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多地是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这极易导致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反腐败的一个重点改革领域即应在党内进一步加强民主,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比如实行党代会常委会常任制、党内选择差额制等改革。
在权力制衡理论的支撑下,本书提出了控制腐败的两大机制:控制腐败的政策机制和控制腐败的法律机制(立法机制和惩处机制),并指出“应在县级以下实行差额选举,变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的观点。
本书还提出了具体应用和运作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总体思路:建立控制腐败法治系统工程。尤其运用制衡和系统工程理论及机制控制原理,深入研究了我国控制腐败法律机制与法治系统工程建设,及其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衔接。严密监督和控制腐败的整体性法网,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控制腐败的长效法律机制和法治系统工程。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是一本理论著作,论述的很多理论观点、方法思路与工作机制等颇具创新性。只要其探索是有益的,就有其阅读价值。有兴趣的不妨读上一读,从中汲取有益养分,引发更多思考。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本文系作者为《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撰写的书评)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