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李诚臣
□ 李诚臣
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是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必然要求。安徽省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集中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包括建筑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在内的综合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法规制度不统一,集中管理难实现。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公共资源管理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规定多是从行业或部门角度出发,与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现实需求不尽适应。同时,各地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探索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进程中,各自依据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同的解读,对公共资源统一集中管理分别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造成政出多门、多头指导、多头监管,难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集中管理。
定性不清、定位不准,统一集中管理作用难发挥。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应该采取“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模式。但实际操作上,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的单位有的地方是企业,有的地方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不一;有的是发改委牵头管理,有的是财政部门牵头管理,也有的是政府政务中心代为管理等,这就导致履行职能的出发点不同,监管和服务水平也存在差异。在人员配备上,各单位各自分别调配,多数为兼职人员,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监管能力、服务水平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监管制度不完善,统一集中管理监管力度难到位。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管制度,监督职能也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监管人员也是由各职能部门指派。这些造成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越位、缺位或不到位现象,统一集中管理的监管力度很难到位。
定性不清、定位不准,统一集中管理作用难发挥。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应该采取“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模式。但实际操作上,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的单位有的地方是企业,有的地方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不一;有的是发改委牵头管理,有的是财政部门牵头管理,也有的是政府政务中心代为管理等,这就导致履行职能的出发点不同,监管和服务水平也存在差异。在人员配备上,各单位各自分别调配,多数为兼职人员,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监管能力、服务水平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监管制度不完善,统一集中管理监管力度难到位。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管制度,监督职能也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监管人员也是由各职能部门指派。这些造成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越位、缺位或不到位现象,统一集中管理的监管力度很难到位。
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对策建议
制定统一的集中管理法规。针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难题,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建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抓紧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管理法规,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行政执法权。
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推进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就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改变管理方式的一场“自我革命”。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之所以取得一定成效,很大程度上都是成立一个不隶属于任何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管理委员会”,而且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一把手”来强力推进的结果。
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出台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指导性标准,对交易平台的单位性质、受理业务范围、运行机制、业务流程、硬软件设施标准、从业人员资格和管理模式等进行规范和明确。对照标准,各地组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当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实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规范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交易规则和制度。一是统一规范招投标政策标准,全面实施招标资格后审制度。二是建立跨区域统一使用的评标专家库,克服因行业或专业特殊导致专家库里专家面太窄的限制,加强不同地区评标专家的横向交流。三是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营造诚实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氛围。
建立一套便利、有效的监管机制。一是加强市场监管,由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机构按照交易市场集中管理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个主体的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以维持市场正常交易的秩序。二是加强职能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过程各环节实施对应监督,重点是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三是加强法纪监管,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机构、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相关的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共资源统一集中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推进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就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改变管理方式的一场“自我革命”。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之所以取得一定成效,很大程度上都是成立一个不隶属于任何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管理委员会”,而且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一把手”来强力推进的结果。
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出台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指导性标准,对交易平台的单位性质、受理业务范围、运行机制、业务流程、硬软件设施标准、从业人员资格和管理模式等进行规范和明确。对照标准,各地组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当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实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规范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交易规则和制度。一是统一规范招投标政策标准,全面实施招标资格后审制度。二是建立跨区域统一使用的评标专家库,克服因行业或专业特殊导致专家库里专家面太窄的限制,加强不同地区评标专家的横向交流。三是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营造诚实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氛围。
建立一套便利、有效的监管机制。一是加强市场监管,由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机构按照交易市场集中管理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个主体的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以维持市场正常交易的秩序。二是加强职能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过程各环节实施对应监督,重点是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三是加强法纪监管,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机构、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相关的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共资源统一集中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来源:《中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