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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纪委建立答疑制度充分保障被调查人权利

建湖县纪委建立答疑制度充分保障被调查人权利

    “真是话越说越清,理越讲越明呀!要不是一项一项地分析我的责任和党纪条规,我还真不清楚这个私营企业的安全事故,我的责任到底有多大,更不知道我提出的申辩意见为什么没有被采信,给我的这个处分依据的是什么条规……纪委的这个做法,让我心服口服。”这是建湖县纪委在审理该县一企业安全事故追究镇安全员袁某工作失职问题过程中,向袁某送达处分决定时,袁某对审理人员一脸认真地说。
    为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帮助被调查人消除疑惑,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发生,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今年,建湖县纪委探索建立了党政纪处分答疑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分决定作出后增加了答疑环节,落实了答疑责任,明确了工作程序和方法要求,使被调查人更加客观、理性地认识其违纪行为,进而对处分决定“心服口服”。明确答疑主体。建湖县纪委实行首办责任制,案件审理部门是处分答疑的责任单位,案件审理人员是处分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办案件的处分答疑工作。被调查人对原案件审理人员抵触情绪大,拒绝接受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答疑;被调查人拒绝接受或者对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分管领导进行答疑。明确答疑内容。案件审理部分在收到被调查人的相关答疑问题后,有针对性向被调查人解释案件的处理程序、处分依据的党政纪条规、证据的认定、定性量纪的理由、涉案款物的处理等问题。明确答疑形式。处分答疑可以采取即时答疑和预约答疑两种形式。即时答疑,即在审理谈话阶段,案件审理人员针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疑问、异议及申辩意见,当场进行的答疑。预约答疑,即处分决定送达后,被调查人提出异议、疑问或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不能书面申请的由受理人制作笔录。
    处分答疑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的释纪析理工作,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权,有效化解案件查处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实现惩戒效果和教育效果的双丰收。(建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