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审计局对固投审计自由裁量权上“笼套”
盐城市审计局对固投审计自由裁量权上“笼套”
“今后,凡依照法律和规范,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审计事项,或者1+1≠2的事项,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体审议确定,执行人员不得自行调整、变更集体意见,违者必须追究责任。”日前,盐城市审计局对固投审计中,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问题,专门出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的集体审议制度》,加以规范和控制。
盐城市审计局在固投审计实践中发现,由于法律规定不一致、法律规定幅度过宽、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价值取向和情感因素的影响、监督不力等方面原因,审计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往往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这不仅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审计质量问题,而且也容易留下权力“寻租”和“循私”的空间,导致审计风险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为此,该局秉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理念,研究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的集体审议制度》。通过认真排查固投审计权行使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事项,用集体审议制度,把执法者个人的自由纳入到规范程序和集体决议之中,规范和控制个人的随意性和偏颇性,同时,规定违反制度,造成执法过错的问责究责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的问题。
根据该项制度,盐城市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出现以下事项时必须经集体审议确定:一是比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能得出惟一结论的;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对应、明确的条规,无具体论定、处理依据的;三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四是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五是被审计单位未能提供论定事实的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真实的;六是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的。制度明确了审计组、处室、分管局长、局长四个层次的集体审议的内容、参加人员、流程及分级责任。制度规定集体审议意见一经形成,执行人员不得自行调整、变更,集体审议过程书面记录要及时、完善,各个层级的集体审议均要由审计组长按规范格式形成记录,详细记载每个参会人员所表明的意见和理由,并逐一签名,集体审议记录是项目复审和审理时的重要内容。
这项制度出台后,固投审计人员普遍反映,审计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增强了,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更加恰当了,防控审计风险的发生也更有信心了。既维护了公正廉明的审计形象,又保护了审计干部。(李守葆 沈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