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医院一科长受贿37万领刑10年
佛山市中医院一科长受贿37万领刑10年
利用负责医院采购销售医疗用品、耗材和帮忙租赁该场地开设药房之职务便利,佛山市中医院后勤管理科原副科长李新拥受贿37万元。此案于近日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李新拥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37万元。
据了解,李新拥受贿一案,禅城区检察院于2012年立案调查,同年8月9日对其刑拘,8月23日逮捕,检方于10月29日对李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新拥先后担任佛山市中医院服务部(全民所有制)经理、法定代表人和佛山市中医院后勤管理科副科长。期间,李新拥利用职务之便为崔某、蔡某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37万元。
据查,2007年,佛山市中医院服务部开始负责为佛山市中医院采购销售医疗用品、耗材。崔某为了和李新拥搞好关系,使自己经销的棉纺类耗材能够在服务部持续性的销售,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分7次共送给李新拥9万元。
2010年,佛山市中医院的便民药房场地需要出租,并由服务部负责场地租赁的具体事宜。蔡某找到李新拥,表示希望租赁该场地开设药房,并承诺日后从药房的利润中提成好处给李。同年6月份,蔡某以周豫红的名义,自己出资30多万元成立了佛山市禅城区中康大药房。在被告人李新拥的帮助下,周豫红与佛山市中医院服务部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顺利承租了该场地开设中康大药房。为了感谢李新拥在场地租赁上的帮助,蔡某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先后分两次送给李新拥人民币28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新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于近日,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李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37万元。(记者/唐梦)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