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建设条件下怎样解决农村干部腐败问题
新型城镇化建设条件下怎样解决农村干部腐败问题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我国未来十年现代化建设的大战略,也是今年经济工作的六大任务之一。随着城镇化建设集中推进,必然产生新一轮利益博奕,村庄直接支配的资源将大幅增加,在征地拆迁、宅基地安排、资源分配、工程承包等过程中将滋生贪腐的土壤,村干部也将成为城镇化建设中职务犯罪、贪污腐败的高发群体。
分析村干部产生腐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农村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在当前农村干部中相当一部分思想动机不纯,法律意识淡薄,“竞选”村干部主要是为了方便承包工程,赚钱生财。特别是村干部的基本报酬和补贴远远少于当前普通农民工收入,与其“竞选”村干部费用更不成正比,因此,任职期间,想方设法、巧设名目搞建设,贪污受贿,“变相”承包工程谋牟取私利。二是乡镇党委政府监督管理不力。作为城镇化建设主体的乡镇,征地建设、招商引资、矛盾处理等工作事务多,乡镇人员少、精力有限,纪检、监督部门普遍身兼数职,监督管理不够有力。加上当前农村干部“权力”集中,他们的支持程度影响着乡镇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因此,部分乡镇为顺利推进工作纵容或默许农村干部的腐败,有时还委曲求全,形成集权腐败的局面。三是村庄内部管理不规范。农村财务多数存在账目不全、不规范现象,收钱、支付、做账全由村党支书、村民主任说了算,内部管理不规范。加上村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甚至没有,外部监督又太远,容易产生贪污、挪用和私分现象。
梳理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的特点,主要有:一是从犯罪主体来看,村干部中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会计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有时各自为阵,中饱私囊;有时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有时拉拢乡镇干部共同腐败,上瞒下堵。二是从犯罪对象来看,侵害对象主要是土地补偿款、征用款、扶贫新村建设专项款等。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速度加快,农村基层干部掌管、经手的资金量也随之增加,经济犯罪的机率也变大。三是从犯罪手段来看,作案手段主要表现为五种形式。集体私分:以发奖金、补助的名义,将公款分发。直接侵吞:将收取的集体土地承包费、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直接装入个人腰包。虚报冒领:借招待来客,“跑项目”需送礼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归己。直接挪用:对有关单位支付给本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村集体收入等大笔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或挪归本人、亲友使用。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在受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收受贿赂。四是从作案后果上看,农村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直接侵犯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干部腐败预防的对策和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把预防农村干部腐败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前预防。要专门成立新型城镇化建设廉政领导小组、确定人员,专门开展城镇化建设的农村干部腐败预防制度和机制建设,强化督查巡视等各项工作。二是强化思想教育。要组织农村干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防犯罪宣讲、法制宣传,通过法律知识学习和警示教育、典型教育活动,到监狱、拘留所听取现身说法,到发案村庄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农村干部素质,增强法律意识,筑起预防犯罪的思想防线。三是强化惩治预防。要切实做到重预防,严打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做到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要调动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把预防网络延伸到村,明确预防责任。要适当提高农村干部待遇,建立农村干部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和提高农村干部待遇。四是强化内部管理。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通过制度设计,完善村党组织、村委会内部的决策机制和上级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模式。要通过制定《村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等,配好配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加大对农村干部在重大建设项目、人事安排、工程发包、拆迁安置等重大问题上的事前、事中监督力度。五是强化外部监督。要加大公开力度,强化政策宣传,扩大人民群众对重点领域、民生领域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村庄重大决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都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快速推进党务、村务和财务等村级组织“三务”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公开决策信息、出让信息、竞价信息,促使农村各项活动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预防腐败。
(据浙江省磐安县纪委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