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权”是预防权力腐败关键之策
12月4日晚,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之五,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出解读。文章中称,要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应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来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降低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12月5日京华时报)
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是时候了!近年来,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主要领导干部,有的还是高级领导干部,如陈良宇、薄熙来、刘志军等,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前几年在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干部中,一把手的比例占总数的1/3以上。为一把手“削权”,就是要形成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运行体系,对一把手的权力实施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一把手处于权力核心位置,对于人财物等有直接或间接的掌控处置能力。由于权力制约不力、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把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习惯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 正是由于为所欲为的“一霸手”现象,监督机制被弱化甚至是架空,导致了严重的重权官员腐败问题。中山大学对广东省查处的54起“一把手”权力腐败案件分析研究,发现18个腐败环节,其中“一把手”权力腐败主要集中在用人和办事领域,高发领域主要集中在基础建设、公共卫生和房地产。可见,“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已被若干腐败案件所印证。
适当分解一把手的权力是预防腐败绕不开的话题。必须从制度源头上规范权力运行,全面实行权力公开运行,防止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形成“我说了算”的“独立王国”;防止公权力信马由缰,权力寻租。应建立决策责任终身制,倒逼其审慎用权。
还需建立班子连带问责制,使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与掣肘利益化,责任化。如果“一把手”独断专行,班子成员装聋作哑;如果“一把手”盲目决策,班子成员随声附和;如果“一把手”腐败堕落,班子成员同流合污,那么,不仅团结异化为“勾结”,而且在利益的诱惑下甚至全军覆没。因此,在构建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相互制约掣肘机制的同时,要将“集体腐败”入法,通过法律制度防范“抱团腐败”。
对“一把手”的监督,要破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实困境。除了内部监督体制上的改革外,还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方便群众监督,坚决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严肃惩处打击报复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两大重点必须做到公开透明,一是权力运行,二是官员财产。对一把手要从细节处管起查起,立足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别再重复贪官从礼尚往来到赃款上亿的“腐败线路图”。
最关键的,要改革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制度,让官员的公务行为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加大公众参与评价官员、决定官员晋升的权重;要从出问题的一把手身上倒查用人失察、“带病提拔”之责。总之,只有真正将一把手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从源头上防权力失控,预防权力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