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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制度建设 规范权力运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心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六个紧紧围绕”,其中包括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环。这次三中全会,非常强调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的一个部署,就是用制度来防腐败,制度建设是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对于防腐败,中央纪委已经提出要使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从三中全会的公报来看,那就是我们要在规范权力运行上下功夫、做文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2013年一季度,我单位发生了两名前任局(公司)领导及4名县级局(公司)一把手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先后被纪委“双规”,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和企业发展,给企业和家庭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引起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高度关注,在盐业系统产生强烈震撼。
    近年来,在国有企业强化权力监督方面,我们盐业系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开展效能监察等举措,使盐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市场环境以及监督方式方法等因素的制约,在廉政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以下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是制度文化相对缺失。一方面,由于部分领导干部官本位和特权思想根深蒂固、部分企业中主要负责人权力过大,一言九鼎,权力运行接受监督的意识相对淡薄。主要负责人既当“导演”,又当“演员”,还当“评委”,自己制定规矩自己不执行,导致民主决策存在漏洞,执行“三重一大”不到位,在部分企业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拍板”的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部分领导成员综合素质不高,制度保证难以发挥。由于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法制意识不强,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差,经不起市场经济的财富诱惑,经济上总不满足于现状,时常有一种攀比心理,于是不惜牺牲企业利益,满足个人的私欲。2012年“七一”期间,公司党委举办了廉政警示教育大会,针对“西凤”酒库存大而应付款余额小的不正常现象,公司纪委要求所有收受贿赂的相关干部在7月15日前将所收款物上交到公司纪委,并做出不追究责任、不作处理、并对其保密的承诺,然而会后却无一人上交受贿款。4名县公司领导被“双规”前,公司党委和纪委曾多次找他们谈话,了解是否有受贿事实,让其尽快上交,结果他们都矢口否认。甚至个别干部认为当干部收贿是应该的,不但受贿,还与行贿人谈提成比例,甚至到了索贿的地步。
    二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由于盐业进入转型发展期,未能适应变化巨大的市场经济,忽视了权力与经济相互渗透后的钱权交易,相应的廉政制度制定不及时,或缺乏前瞻性,
    比如行贿、回扣、变相提供高消费、钱权交易等等。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市县两级公司部分领导在与“西凤”酒公司某经理做“西凤”酒生意时,经不住该经理的劝说诱导,由原来的实物返利变成部分现金返利,后来发展成按销售额提成,先后由1名前任市公司领导及4名县级公司一把手被“西凤”酒公司某经理的贿赂“醉倒”,锒铛入狱。
    三是督促检查相对薄弱。由于盐城盐业下辖4家直属公司、2家全资子公司和2家控参股公司,经营体制存在明显差异,一些控参股企业虽然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但是他们之间普遍交叉任职,身兼数职,相互之间没有制衡关系,内部管理层之间监督基本缺失。盐城公司某前任领导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将单位仓库拆迁补偿款200万元存入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长达一年多时间,造成资金外流和风险;还避开公司财务,体外循环做煤炭贸易,由企业承担亏损达150多万元。单位职工不知情的无法监督,知情的多数是不敢监督。实践证明,无论大权在握的“一把手”,还是握有一定权力的高管人员,只要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就有可能导致违纪违法腐败案件发生。
    以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已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今后,结合盐城盐业实际,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关键要抓好以下三点:
    第一,完善权力制衡机制。一是加快建立健全控参股企业董事会。合理配置董事会成员,实行外派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解决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问题,坚持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的原则,实现决策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避免权力高度集中,确保内部制衡有组织基础。二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使他们各负其责,有效制衡,形成企业董事会与经理层、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相互制约的权力格局。三是完善外派督察特派员制度,充分发挥督察作用。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外派监事会制度,强化国有资产控制力和监管力度。
    第二,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狠抓监督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坚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落实纪委《关于实行纪委书记约谈制度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扩大“厂务公开”和职工群众民主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严格执行中央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倡导实行盐城市纪委提出的一把手要做到“四不直接管”(不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招标)和“末位表态”。
    第三,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实“一岗双责”。对照中央制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述廉报告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建立领导人员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完善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是由于违法违规决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既要给予班子所有成员相应的处理,又要加重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避免以“集体决策”的幌子逃避个人责任的行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