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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大贪 苍蝇之患猛于虎

小官大贪  苍蝇之患猛于虎
--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 “蝇贪”丁晓波落马获刑 
        日前,如皋市高明镇企业服务中心原副主任丁晓波,因被控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赃款人民币939727.62元(暂存于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害单位;并责令被告人丁晓波继续退赔人民币1272460.33元,发还被害单位。

  区区一个镇企业服务中心的副主任,涉案金额竟然达到百万元,实在让人震惊。“小官大贪”的现象为社会再次敲响了警钟。

  举报牵出大案子

  家住原高明镇胜利居30组30号的孙友生,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他的父亲孙玉林于1946年参军,1947年因战伤残,1989年2月19日病故。由于是二等一级残疾军人,按照国家军人抚恤金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孙友生的母亲应该享受军人遗属补助。但是孙友生在该市民政部门多次申请、追问下,工作人员丁晓波均告知孙友生,他的母亲不应该享受该待遇,并拒绝了孙友生的多次申请。

  2012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孙友生得知自己母亲的军人遗属补助费被丁晓波移办到其岳父刘政策头上,并且一享受就是10多年。孙友生知道情况后再次找到丁晓波,丁晓波在知道自己罪行暴露后主动和孙友生商量,在先行给付9000元作为补偿后,同时愿意再付给当事人70000元。

  孙友生知道这一事实后,心中实不能平静。作为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四处申请无果,频频碰壁,而丁晓波的岳父一未当兵,二未立功,无论从什么角度出发,都不应该享受国家任何政策补助。丁晓波在明知孙友生的母亲应该享受军人遗属补助的情况下私自克扣,利用职权转移补助对象,其行为应是故意犯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并应该归还当事人所有的费用,孙友生便到如皋市检察院举报丁晓波。经过调查,丁晓波的犯罪行为渐渐露出水面。

  滥用职权 为亲友谋“福利”

  据丁晓波在庭审中交代,他从事民政工作时,违法帮助7人办理了虚假优抚手续;帮助不符合农保、企保条件的8人办理了农保、企保;为不是公务员的7人办理了公务员医疗保险手续。在庭审中,孙晓波说:“我是采用涂改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农保号码或是直接增员的方式帮助他们办理的,这些人都是企业老板、朋友、支部书记的家属,他们本人与我没有什么关系,都是他们的家属跟我关系好,之所以帮这些人办,都是看在情面上。”

  据了解,丁晓波在原高明镇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在如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现已更名为如皋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原高明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暂存款抵算该镇非村干部农保费用,钱被丁晓波花掉了。“我用这部分钱抵的其他人的保险费。我是根据开具票据的数额结算的,一般年底结算。应当开具票据到镇上进账,我没有这样做,我是拿进账单到镇上去的。当时镇上认为钱已经打过来了,就没有事情了。”对于自己的罪行,丁晓波供认不讳。

  “试水”后一发不可收拾

  丁晓波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据丁晓波交代,他收受了他人的社会保险费不上缴,自己贪污了,并冒领了他人的养老保险费,伪造了死亡证明、其他关系证明,“当时因为这些人缴职工养老保险了,我就用村干部的钱退出来了,这些钱都被我拿了。”丁晓波交代,他从2005年就开始侵吞原高明镇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款,由于原高明镇政府从2005年给村干部缴保险,当时定职干部缴的企保,非定职干部缴的农保,标准是一样的,这部分钱主要是由个人、集体、镇财政共同承担,由镇财政收全并配上明细表缴给丁晓波。“按照规定我收受了这部分钱应当及时落实到镇基金和农保处,我当时认为这些事情都是我一个人经手办的,其他人不知道。镇财政上我也是拿进账单去进账的,社保中心、农保处的账面也都是平的,我是到年底将村干部的钱一次性冲抵了这部分账。这些年也有村干部退休找过我,我就蒙骗他们,实在不行我就自己开一个存折打钱给他们。”丁晓波回忆起自己的所作所为,悔恨不已,“我侵吞这些钱当时也没有想要还,我认为事情是我一个人办的,没有人知道。到了案发后我才想要还的,但是当时这个漏洞太大了,我也还不上了。”

  据了解,丁晓波私自挪用公款购置房产、借给朋友。他交代:“我用30万元的公款买了房,另外还将一部分公款借给了朋友,他们是两个村的支部书记,跟我关系比较好,当初他们找我借钱用几天,说要还银行的贷款,我也相信他们的,就将钱给他们用的,他们当时一个人家里办厂,一个人在做通达工程。他们知道我收保险费有钱。”

  公正审判 警钟长鸣

  经法院审理,丁晓波身为如皋市原胜利乡、原高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工作人员兼农保员、社保所办事员、所长、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于1997年至2012年,在协助民政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国家优抚政策人员办理虚假优抚手续、为不符合转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及退休手续、为非公务员办理公务员医疗保险手续,另以原高明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暂存款抵算该镇农保费,造成国家军人遗属优抚资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原高明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暂存款损失计人民币1928689.24元。2005年至2013年2月,丁晓波利用担任如皋市原高明镇政府社保所办事员、所长、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代征代缴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而不缴、多征少缴、以原高明镇村干部在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农保处暂存款确认缴费、伪造材料冒领他人退保费等手段,侵吞社会保险基金计人民币2212187.95元。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丁晓波利用担任原高明镇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主管该镇社保所日常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4次指使工作人员马红梅将所收社保费挪用给孙福建、王兴宏用于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总额计人民币450000元。

  丁晓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