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财务处长挪用公款受贿400余万开庭
他可以在学校的基本账户外私开账户,可以让400多万元的招生费借给银行进行拆贷,可以默许银行负责人将这笔钱转入私人账户用于炒股,炒外汇,最后挥霍一空,直至13年后东窗事发。4月9日,北方民族大学原财务处长沈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同时受审的还有中国农业银行新城支行南梁分理处原主任张某某等3人。
庭审结束时,法庭表示将择期宣判。
违规开设校外账户
庭审中,经公诉机关证实,2000年7月,时任农行银川市新城支行南梁分理处主任的张某某,得知自己的高中同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后更名为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处科长黄某准备代表该院赴河南、山东两地招生。为完成农行南梁分理处的揽储任务,张某某请同学黄某在农行南梁分理处给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简称西北二民院)开设账户用于存储汇来的招生款,黄某称开设对公账户必须经西北二民院财务处同意。
2000年暑假期间,经人介绍,张某某认识了时任西北二民院财务处处长的沈某某,张某某向沈某某提出为西北二民院在农行南梁分理处开设一个内部账户,并把西北二民院在河南、山东的招生款存到农行南梁分理处,以帮助该分理处完成揽储任务。一开始,沈某某告诉张某某,在学校基本账户外再开同部账户违反学校财务规定,但经不住张某某软泡硬磨,后同意在农行南梁分理处开设了户名为“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并将账号告知负责招生的黄某。
2000年8月23日至9月21日,在南梁分理处的该账户共汇入招生款399万多元,产生季度利息461.31元,共计400多万元。2000年8月,为表示感谢沈某某的帮忙,张某某送给沈某某现金1.5万元。
公款被转入私人账户
2000年8月,农行新城支行有两笔贷款到期没有被归还上,该行相关负责人建议张某某,能不能用西北二民院账户上的钱拆借倒贷。在上级部门的授意下,张某某再次找到沈某某,向他提出将西北二民院在南梁分理处账户的资金用于给农行新城支行内部倒贷款,沈某某表示同意。在张某某的授意下,分理处员工余某某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黄某的私人账户上。同年9月21日,余某某又在张某某的授意下,从西北二民院的账户中分两笔转走了160万元和190万元至宁夏兴泰家具有限公司和万慧服装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倒贷款,而沈某某则在转款凭证上加盖了西北二民院的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当借给两家公司的用于倒贷的钱回到银行后,经沈某某同意,这两笔钱并没有回到西北二民院的内部账户上,而是于同年10月13日,由张某某安排将该两笔合计350万元的款项直接转至黄某的私人账户上。
在法庭上,张某某说,黄某的私人账户是他拿着黄某的身份证在分理处开办的,存折和账户上的资金一直由他保管、使用,黄某并不知情。
400多万被挪用炒股炒外汇全亏
2000年10月,张某某看到同事孟某炒股赚了钱,便想用已存入了私人账户上的西北二民院的资金炒股,并向沈某某提议此事,沈某某听后告诉张某某,账户里的钱可以用,但要注意资金使用安全。
2000年10月17日、18日,张某某和孟某从黄某私人账户上提取现金250万元。随后又将其中的247万元存入以张某某名义开设的三峡证券公司股票资金账户用于炒股。由于张某某对股票操作不太懂,多数便委托孟某进行操盘。在法庭上,孟某称,一开始,他还掌握着张某某的账户密码,并给他卖了几支股票。后来,由于股票亏损厉害,张某某便亲自操作,至2003年4月,张某某挪用炒股的资金持续亏损,账户上仅剩100余万元。
2003年4月,孟某与张某某炒股失败后,从银行辞职来到深圳炒外汇,他建议张某某将账户中剩余的100万元拿来炒外汇。急于赚钱填补炒股的亏空的张某某便将100万元转至孟某在深圳的中国银行账户上。
但事与愿违,100万炒汇又血本无归。据张某某当庭供述,他还陆续向亲戚朋友借了近百万元,汇给孟某用于炒汇,后又让孟某归还他80万元。
其间,为挪用西北二民院的公款用于炒股和炒外汇,张某某又先后送给沈某某现金18.5万元。
财务处长开虚假财务凭证骗检查
从2000年到2013年东窗事发,存在农行南梁分理处账户上的400多万元招生费被挥霍一空。为了在西北二民院财务入账及应付财务检查,2000年12月,沈某某让张某某给其开具虚假的财务凭证。2000年12月27日,余某某在明知西北二民院农行南梁分理处账户上没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仍按张某某的授意,通过开具“阴阳联”的方式伪造了一张户名为西北二民院,金额为395万多元,期限3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该存款证实书转交被告人沈某某,同时将该存款证实书底联加盖作废章后入银行内部凭证,沈某某让西北二民院出纳保管并让会计将该存款证实书入该院的财务账。
2001年4月,该笔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后,沈某某要求张某某再次开具虚假的财务凭证。2001年4月9日,余某某又在张某某的授意下伪造了一张本金395万多元、利息9788元,合计396万多,期限为6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由张某某转交给沈某某。沈某某又安排西北二民院财务人员入了该院的财务账。
2007年,国家民委等相关部门到已更名为北方民族大学进行例行财务检查时发现,在农行新城支行南梁分理处有笔账未入学校账户,便向学校口头提出建议,沈某某拿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搪塞了过去。其间,沈某某被调离财务处长岗位,但依然无人查出这笔已经变零的空账,直到2013年,国家民委等相关部门再次查账才发现了问题,向北方民族大学出具书面建议,这起长达13年的挪用公款案才露馅。
在当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挪用公款,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挪用公款,余某某身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张某某、孟某等人挪用公款,仍给张某某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提供帮助,涉嫌挪用公款罪。同时,指控张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和行贿罪,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罪。(记者 张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