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百家诤言

完善无为问责 强力治庸治懒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整治“四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政风为之一振。然而,有媒体采访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开始沉迷于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次好”心态。
  
  这一“次好”心态,是部分党员干部得过且过、消极度日的另类表现,是对责任的推脱和亵渎。如若任其发展蔓延,很有可能在干部队伍中发酵,腐蚀党员干部的担当意识,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平庸也是过,无为也担责。对这一“次好”心态衍生出来的“无为而治”,应启动问责程序,从制度上纠治软弱涣散、工作不力的作风积习。
  
  无为问责制的起源和时代意义
  
  无为源于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不作为,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或者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延伸到作风建设领域,其主要是指一部分党员干部不干事、不贡献,在其位不谋其政。
  
  无为的危害是巨大的。它是一种腐蚀剂,使组织涣散、使工作消极,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降低决策效率,恶化权力运行的生态环境。
  
  然而,现实中,针对无为现象,如一些党员干部不思进取、工作责任心不强、依法行政意识差等,往往很难上升到纪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层面。
  
  2003年“非典”时期的一系列问责事件,促进了我国问责制度的初步建立。十多年的稳步发展,使问责制度经历了从地方行为上升到国家层面、从行政问责到党政问责一体化、从追究“有错”到鞭策“无为”的历程。无为问责制正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对行政问责制度的拓展和创新,旨在将纪律、法律管不到的无为这片“空白地带”监管起来,对碌碌无为的“懒官”、推卸责任的“庸官”、不思进取的“太平官”等进行问责,让他们付出政治代价。
  
  无为问责制度可以促使干部以更高标准勤政履职,避免不负责任行为的出现。其完善和发展,是作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责任政治的内在要求,有助于问责规制惩戒、纠偏保障等监督功能的发挥。
  
  无为问责制度化过程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无为问责已由所谓的在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上搞“火线问责”这一权力性问责,转向规范化、常态化运转的制度性问责,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问责主体比较单一。目前,无为问责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同体问责,即在党组织和行政系统内部,由上级对下级实施问责,人大、政协、公众参与监督的程度不够。
  
  问责内容标准不一。当前,在政府部门职责划分方面,存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同时,在绩效评估方面,往往缺少精细化的评估标准。凡此种种,使得无为问责标准的明确化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一件事情究竟算不算无为,需不需要问责,往往难以明确,即使可以明确,也往往难以界定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难以落实到人。这就给问责增加了难度。
  
  公开程度不够。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无为问责办法,但执行却常常流于形式,尤其是程序公开“缺斤短两”,问责过程过于封闭,处理结果公开不及时或不公开,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不到保障。
  
  配套制度不完善。当前,与无为问责相关的配套制度系统化建设不够,有的缺乏规范性,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有的缺乏强制性,约束力不强。比如,在绩效评估方面,便尚未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存在重惩罚轻激励的弊端,容易滋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政绩观”。同时,社会公众考核评估力量的缺失等,也都制约着无为问责制的发展。
  
  无为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无为问责制的实践性和探索性很强。完善无为问责制,要以改革创新精神为引导,抓住问题,突出关键,既做好制度本体的完善,又协调推进配套制度的完善;既抓制度建设,也抓制度执行。
  
  首先,完善无为问责制度的内容设计。当前,要以作风建设为重点,以民主化、规范化、公开化、法制化为标准,完善无为问责制度的内容设计。
  
  一是促进民主化。真正科学的问责制应该实现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的有机结合。在明确问责机构,并保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要坚持更自觉、更好地依靠群众,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在问责中扩大公众参与,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二是推进规范化。规范化是制度常态化运行的前提。应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无为问责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问责主体的职责,规范问责程序,明确问责结果,确保“大责严处理、小责轻处理、无责不处理”。
  
  三是实现公开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无为问责是一项民主监督方式,公开是提高其民主参与程度,确保问责效果的关键因素。除涉密事项外,应向社会公开问责事项的发生、发展、处理及其后续动态,打破问责过程的封闭性,确保问责实效。
  
  四是加快法制化。“多有问责之事,鲜有问责之法”,是当前无为问责面临的一大困境。虽然各地积极探索,无为问责制度趋于完善,但问责标准不明确,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程序等缺乏统一性,仍是普遍性问题。此外,各地在制定有关规则或办法时,往往生搬硬套,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提高无为问责法制化程度,建立健全问责法律体系,是完善无为问责制的必经之路。
  
  其次,强化无为问责制度体系设计。一是完善无为问责制度框架构建。无为问责制度的基本框架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基础性规定、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基础性规定包括问责的依据、问责原则等;实体性规定包括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内容、责任划分、责任标准、问责对象复出等;程序性规定包括问责启动、问责质询等。
  
  二是健全无为问责制度运行机制。要完善无为问责的启动机制、推进机制、矫正机制,并使它们系统连接、有机结合,确保无为问责正确高效运转、强力纠偏纠错。
  
  三是统筹无为问责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要使无为问责制度建设与责任政府建设,行政监察、公务员管理体制创新等有机衔接,统筹推进,构建无为问责制度的“大体系”,实现“前后左右联动、上下配套互动”。
  
  再次,提高无为问责制度执行力。制度只有被有效执行才有生命力。执行不足,会损害制度的权威性,导致“破窗效应”。
  
  一是形成问责合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等部门应在监督、执行和宣传中协调配合,促使无为问责制度“落地生根”。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异体监督的优势,调动舆论和社会大众参与的积极性,努力构建党内监督、行政监察、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多元监督体系,促使无为问责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是完善配套的领导、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各部门应重视对无为问责的组织领导,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要加强对问责过程的监督,对执行责任进行精细化的“定量”和“定性”,并完善制度执行考核流程和办法。另外,还要充分运用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保证问责制度的贯彻执行。
  
  有错问责,扶正祛邪;“无为”问责,鞭挞庸懒。只有加强无为问责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加大问责力度,才能纠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错误心态,强化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鞭策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