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委出台《实施意见》 进一步细化“两个责任”
5月26日上午,江苏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州市委书记蒋宏坤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传达学习江苏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并讨论通过了《中共苏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会议强调,要坚持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各级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一案双查”,一并调查案发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苏州市委出台的《实施意见》,紧密结合了苏州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两个责任”进一步标准化、具体化、可操作化,使之融入到推进“两个率先”、谱写中国梦苏州篇章的全过程。该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集中式宣传报道,通过开设专栏,各市、区和机关部门党委主要负责人对照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交流认识、进行表态、提出要求、抓好落实,将“两个责任”方面的内容纳入市委党校县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培训内容,形成“强化责任意识,落实‘两个责任’”的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对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各项任务的督查,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