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使“撒手锏”成“银样镴枪头”
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反腐败斗争的新进展,还是作风建设的新气象,均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哪里责任分明、监督有力、问责严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容易开创新局面;反之,如果装聋作哑、回避问题、推卸责任,就容易助长实功虚做的风气,形成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和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也难免沦为纸上谈兵。
有权力没责任是治党管党之大忌。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一环,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只是这么一个利器,长期以来被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意无意地“忽略”——毋庸讳言,有的甚至没有真正追究过责任,有的即便追究也是让人不痛不痒的“罚酒三杯”,致使“撒手锏”成了中看不中用的“银样镴枪头”,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正因如此,各地各部门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落实、再落实,就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党委、纪委还是职能部门,都要对具体承担的责任“签字背书”。对敷衍塞责、不抓不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清责任、严肃追究,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不能下面问题成串还熟视无睹。并且,责任追究应该实施终身追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追究。需要特别指出,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
一言以蔽之,敢用、善用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保证、维护责任制的实效性、权威性也就有了“军中无戏言”般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