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建立“五制”以督查助推效能提升
一、建立重点项目立项督查制度。重点项目立项,由县督查办根据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提出需要重点督查推进的事项,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交办。督查结束后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
二、建立其它重要事项巡查推进制度。其它重要事项,县督查办将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及时通报督查发现的问题,促进重要事项顺利推进、落实到位。
三、建立督查项目跟踪制度。县督查办对督查项目推进措施落实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督查,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县督查办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书》形式发送给被督查单位和分管县领导,并跟踪督办,限期整改。定期不定期组织再督查,每月底将督查及责任单位整改情况和相关工作建议形成《督查简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发现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提出批评,并责成责任单位向县委、县政府作出说明;一年内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由县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该责任单位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对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取消该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工作落实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射纪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