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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腐败”该怎么惩处?“集体决定”绝不是贪腐“免罪牌”!

        今年的审计报告公布之日,审计署长道出了一个公开秘密。那就是“个人的贪腐问题容易处理。涉及到集体或组织违反了财经纪律的问题,似乎就无章可循了”。大意是说,个人贪污了,受贿了,或者触犯了财经纪律,就容易处理。因为他必定是个人的问题。容易定性。而组织上的决定,或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或弄虚作假套取到单位的小金库;或用于发放单位的各种补贴,福利奖金等等。因为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因为是一级组织形成的决议,因为财政款没有装到个人的腰包,所以,对这样的“群体贪腐”就不太好处理了。始终在迁就,宽容或者说是在“护犊子”。要么要求“整改”,要么找主要领导“约谈”或训诫。以此代替党纪国法的惩处。其结果是,越是迁就问题越多,越是宽容越我行我素,越是护犊子越不给家长争气。所以,一个严重的问题摆在“反腐败”的桌面上,那就是“团伙腐败”猛于虎!

        很长时间以来,似乎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凡是集体研究形成决议的,不论是非,不论成败,不论发生了什么严重的后果,给社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多大的损失,都不算什么问题。都可以免责或轻描淡写地意思意思。所以,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胆子越来越大,胃口越来越大,花钱的数目越来越大,大干快上的项目越来越大。只要是”集体决定“,只要是“组织研究”,只要是通过了“班子会议”,一切就会OK了,就会一路绿灯,畅通无阻了。失败了,大不了做个检讨,成功了就是自己的政绩,就是晋级升迁的最大资本。说好听点,是“集体决定”,实际上不就是党政一把手的主意吗?只要一把手在会上提出了什么问题,拿出了主体意见,哪个委员能提反对意见,哪个下属敢站出来明确地说“不”?还不都是顺情说好话,反对的不说话吗!

        正因为“集体决定”是免责的“挡箭牌”,党政一把手对此心知肚明,就会时刻用好这张”保险牌“了。挪用财政资金要开会研究;建立小金库要在会议上记下每个参会者的态度;单位发放福利呀,津贴呀,奖金呀等等,一定要让班子全体人员都举手;还有就是大开发,上大型的项目,少则数千万,多则几个亿,开会研究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失败了,亏损了,就拿出这张”免罪牌“,甚至还要把上级首长抬出来。凡是重大的事情,凡是原则问题,不仅要集体研究,还要上报有关的上级部门,还要向主要的上级首长汇报呢!如此做到面面俱到,天衣无缝,还怕出现什么闪失吗?正是这张不成文的”免罪牌“,”上梁"的党政一把手才会有恃无恐,才敢为所欲为。才会把财政款当成“唐曾肉”,才会把纳税人的钱当成是大风刮来的。如囊中取物,挥霍无度,纸醉金迷!

        “集体腐败”猛于虎!这是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反腐败不仅要打单独的“老虎”,更要狠打结帮成伙的“老虎”。打“团伙”比打“孤虎”更重要,更艰难,更有战略意义!“团伙腐败”消灭了,散兵游勇就会不攻自灭!这就是“纲举目张”。

       “集体腐败”怎么惩处?吃鱼先拿头。“组织决定”绝不是免责的挡箭牌,“会议研究”也不是腐败的“免罪牌”。不论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只要是涉及到贪腐问题,涉及到挪用财政资金,涉及到“集体贪污”,涉及到“团伙分赃”,涉及到“政治分肥”,就拿一把手试问,用党纪国法狠狠地惩处一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