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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作风建设社会评价实施办法

        近日,海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印发了《海南省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实施办法》,从评价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实施步骤和结果运用等方面对该项工作予以规范。
  
  《办法》规定,评价对象为党委、政府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公共服务单位,下一级党委政府(含工委、管委会)。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办法》将评价对象分为党群工作与综合协调、行政执法与司法、经济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下一级党委政府(含工委、管委会)5个类别。紧扣持续纠正“四风”和整治“庸懒散奢贪”主题,通过对评价对象的作风建设、信息公开、履职尽责、清正廉洁、履行承诺、联系群众、公正执法、为民办事、诚信经营和改善民生等10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前5项内容为通用指标,后5项内容为专项指标。评价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