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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事业单位会计侵吞公款30万元

    近日,由江西泰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经泰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系原泰和县农业局干部兼任农业局下属单位草牧基地会计,负责对草牧基地的收支进行核算记账,并对草牧基地的资金进行监管。其在担任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草牧基地的负责人欧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四次以发过节费等名义私分草牧基地公款17万元,其个人分得8.5万元。
  与此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草牧基地的土地陆续需要被政府征收,为了可以获得补偿款,其就以自己亲戚的名义与草牧基地签订一份虚假的承包合同。为了掩饰真相,被告人黄某某以其亲戚的名义出具了虚假的承包费交款收据。之后,其假借亲戚名义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被告人黄某某陆续将该土地的补偿款171327元予以侵吞。
  另外,被告人黄某某在协助检察机关调查某自侦案件的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了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节,同时在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自己所得的公款全部退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