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引导群众依法有序逐级表达诉求
桑锴
近年来,屡有信访处理不当事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群众利益的痛点、社会稳定的难点。
2014年5月1日,国家信访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正式实行。此《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解决问题。
那么,作为受理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检举和控告及党员干部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如何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
建立“初访分级制”,规范有序信访
要引导群众依法有序逐级信访,相关部门就应该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规范流程办理信访来件。
按照程序,初访者(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必须到被举报人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受理机关要与初访者签订《同级初访承诺书》,受理单位承诺办理时限、信访者承诺办理期间不越级。对不履行承诺的,信访人可持承诺书到上级信访,上级方予以受理。
上级机关在受理越级访前,要求信访者出示下级机关受理《承诺书》,如上访者未能出示《承诺书》,不予受理,介绍到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对《承诺书》承诺期限未到期的不予受理,劝返等待结果。对信访者出示《承诺书》,下级机关超期未解决的事项,上级机关可予以受理,按正常信访分类处理信访件,上级机关受理时同样签订《同级初访承诺书》。上级机关在受理后,可采取约上来、走下去听汇报,下发查报件等方式进行督办或复查复核等。
取消上级领导接访日制度,实行领导约访或带案下访
当前设立的领导接访日制度在有效取得一些成果的同时,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地方,大量群众选择在领导接访日越级上访。接访日对外公布后,群众认为接访日能见到相关领导,也许会把问题压下去办得快些,于是出现了接访日大规模的群众上访。还比如在某些地方,领导接访缺乏连续性,对重复出现的来访,在不了解实际情况和以前如何处置的情况下,领导接访时往往是跟着感觉走,随便表态、随便签批,给基层解决问题带来了被动,甚至会造成久访不息的现象。
以上两种情况,如果实行初访分级制,对同级受理的信访问题,经筛选有重大问题或长期不能解决的问题,安排相关领导有选择地实行约访或带案下访,此类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
建立信访终结制,杜绝不合理诉求
群众的监督有利于党员干部转变工作作风。然而,当前信访人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基层党员干部,也有相当比例的人群带有目的性。比如,有些村级信访人受干群之间的一些矛盾或宗族矛盾的影响,信访的目的就是要把举报对象告倒,往往不达目的不罢休,出现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情况较多。有时这些人所反映的问题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已经对照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结,但一些人仍不满意,依然打着参与反腐的旗号缠访闹访。
对出现的缠访闹访事件,一些地方的一些领导害怕失控,“过于重视”,往往责令相关部门尽快解决问题,要求包保、稳控。这样做效果并不好,往往会给群众造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印象,甚至还会出现恶性循环。
因此,针对此类问题,应当引入“信访终结制”,对反映的问题经初查、复查,认为结果可以认定的,要明确告知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终结或下发终结通知书,让无理闹访者彻底断了念想。
当然,“信访终结制”办理过程中要有所依据,信访办理、复查、复核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处置,同时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进一步增强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
明确职责范围,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个制度执行,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制度作保证。将群众初访进行分级,建立依法有序、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机制,最根本的是问题要得到解决,要想让信访人不出现越级访,相关信访部门应当把好“三关”,即初访关、初查关、回访关。
初访关,就是抓好初访受理,把信访群众稳定在当地,不因接访不当引起越级信访。初查关,就是把群众信访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24字方针”快查快结。回访关,就要找准问题的症结,答疑解惑,消除信访人思想困惑,让信访人息诉罢访。
在切实把牢以上三关质量的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将责任落实到位,做到职责明、范围清、追究严。如纪检监察机关要按《控申条例》、《行政监察法》明确哪些属于受理范围和非受理范围,明确业务范围内的各种处理期限和办法,业务范围外处置办法(应明确不予受理)。在此基础上,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未按期限办理,又未征得信访者谅解使信访人越级信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