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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水利局重申“三个一律、六个不准”纪律规范

为严格财经纪律、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湖县水利局依据本系统工作实际,进一步重申了“三个一律、六个不准”纪律规范。

坚持“三个一律”:一是所有工程一律招标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根据《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建政发〔2011〕60号)和《建湖县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系统内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建水发〔2011〕42号),水利系统所有工程一律实行招投标,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价均需“先财政评审、后研究公示”。二是所有变更一律按程序办,实行报告过堂制度。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故应予变更的,在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前,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处法定代表人(或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向局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经过局务会议通过后履行相关正常手续。三是所有资金一律进单位账,实行集中收支制度。凡承包工程取得的收入、单位自办实体经营收入、房产和设备等固定资产出租收入、上级奖励给单位的资金和各种拨款、其他单位赞助款等资金一律必须进入单位账户,实行集中收支。

做到“六个不准”:一是不准参与违规经营活动。局属企事业单位参与的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严禁不正当获利。二是不准参与违规放贷活动。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岗职工个人均不得参与违规放贷活动,不得参与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活动。三是不准参与套取项目资金活动。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私自套取项目资金,更不得参与所在镇(街道、区)政府或其他单位违规套取水利水务项目资金,所有在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招投标、认真抓好施工建设与管理,所有项目必须定点、定位、建档备查。四是不准利用个人资质证书违规获利。水利系统所有干部职工不得利用个人资质证书在相关单位获取报酬,不得利用公职身份谋取私利。五是不准私自承揽工程。水利系统所有干部职工不得以公职身份或公务平台做与公务有关的私自经营活动。在编干部职工必须在岗在职,专心做好本职工作,不准独自或与他人合股承揽工程项目或其他经营活动违规获利。六是不准公款私存。各单位所有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公款私存,不得通过个人银行卡结算,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基层委托收取的水费必须及时缴入水利站银行账户,并按规定按时解缴到县供排水管理处,资金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不得以现金缴款。

如果发现单位或干部职工未严格执行上述制度,将给予当事单位或个人严肃处理,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戒勉谈话、发放监察建议书、书面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停职检查、免职等处理;涉嫌违纪的,依党纪政纪立案,一经查实予以从严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