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村会计监守自盗挪用公款
正义网桂林1月4日电(通讯员 刘杰)作为换届后新上任的村干部,本应以身作则服务村民,谁知却在保管村里公款期间动起歪脑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里结余公款,被发现后经镇政府和村委多次催要,仍拒不归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梁某批准逮捕。
经查,梁某原系2014届桂林市雁山镇某村会计。2014年2月在该村2013届村干部换届时,上届村干部将村里2013年剩余集体资金3.7万余元和1张8000元的欠条移交给2014届村干部,因为移交款项中有欠条,所以2014届村出纳提出不愿接收,但当时新上任的会计梁某提出可以接受,于是他就将3.7余元现金和8000元的欠条接收了下来,并存放其家中保管。到2014年3月底,该村上届村干部梁某将欠条借款8000元钱交还给了梁某后,其共保管着村里的集体款4.5万余元。
2014年5月,该村因开展道路建设等事项需要资金,于是村民提出要求梁某移交其保管的村集体资金,但梁某以各种理由拒不移交。因移交不顺利,导致村里的道路施工等工作停滞,造成对新任村干部的怀疑,引发了村民的反映强烈。经过村民的呼吁,在2014年8月乡镇政府组织该村新老两届村干部召开了还款协调会,大家一致要求村会计梁某在一个星期内退还其保管的全部村集体款4.5万余元。梁某参加了会议,也答应要退钱,但他一直没有实际行动。时间又过了三个多月,梁某对大家催还集体款的事情仍旧无动于衷。
2014年11月,该村村干部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后,梁某供认其保管的4.5万余元村集体款,除了有8000元用于修路外,其余3.7万元都被梁某个人用于借债、赌博和个人开支使用光了,难以退还村集体。
雁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启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并组织精干力量成立办案小组,经过三天的审慎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村集体资金使用过程中挪用公款3.7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涉嫌挪用资金罪,遂决定依法对其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