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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小榄镇原副镇长8年受贿近553万获刑11年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2006年至2013年间,刘淑英利用自己担任规划室主任、副镇长和镇长助理职务便利,收受多名建筑商和下属的贿赂甚至主动索贿,金额高达552.9万元。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小榄镇副镇长刘淑英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财产60万元。

分管建设系统长达8年

刘淑英,女,1960年4月生于重庆,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小榄镇党委委员兼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副镇长、镇长助理,分管该镇建设、规划、城建总公司等部门。

2006年1月,刘淑英任小榄镇党委委员兼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2009年1月任小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2011年8月任小榄镇副镇长兼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2012年4月任小榄镇镇长助理。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3年,刘淑英在担任中山市小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和镇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杨某甲、苏某某等6人行贿,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29195.69元。

据检察院披露,2013年至2014年间,小榄镇建设系统查处16件职务犯罪案,共21人落马。

案发后超额退赃

2013年,刘淑英案件东窗事发,被中山市纪委立案调查,次年1月28日被逮捕。

在被纪委调查期间,刘淑英主动供述了其收受杨某甲、苏某某等人贿赂的事实,并退缴赃款人民币364万余元,后来又退缴赃款188.9万余元,退赃总额略高于检方所指控。

2014年11月,中山市中院对刘淑英涉嫌受贿案公开审理,刘淑英对检方的指控并无异议。

市中院认为,刘淑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对其索贿部分依法从重处罚。刘淑英因涉嫌渎职问题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处刘淑英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其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曾帮助他人中标

现金、装修、家电来者不拒

据检方披露,向刘淑英行贿的6名嫌疑人中,有1名是她分管领域的下属,其余5人均是建筑商。行贿金额最大的杨某某,8年间陆续向刘淑英输送利益达391万元,排名第二的苏某某,6年间向刘淑英“上供”财物价值101万元。

建筑商出手慷慨,只因刘淑英手中的权力:建筑商杨某甲自2005年就认识了时任建设中心主任、分管建设和规划的刘淑英,为搞好关系,首次便抛出10万元现金的糖衣炮弹,但谨慎的刘淑英并未接受。双方熟络以后,杨某甲帮助刘淑英装修位于广州中海名都的房子,花费10余万,后来分别在小榄政府车库、刘淑英住所送去30万元和50万元的“礼盒”。

作为回报,刘淑英也帮了杨某甲不少忙。在小榄中学演艺中心、陈星海医院综合大楼、小榄人民医院妇幼大楼的装修工程招标中,杨某甲均顺利中标。

另一位“金主”苏某某也是一位专营石材的建筑商。在刘的关照下,苏某某顺利承接小榄镇政府外墙、办公楼幕墙、民安南路隔离带花岗石材。不仅私企老板频频示好,小榄镇集体企业也要报答刘的关照。为感谢刘帮助小榄城建总公司顺利承接两家镇属医院的土建项目,该公司总经理唐某某共向刘行贿现金4万元。

据了解,掌权之初,刘淑英尚且还行事谨慎,但后来胃口逐渐大了起来,从现金、家具、装修到家电来者不拒,自己到日本补牙、女儿到日本留学的费用都有人代付,甚至向关系人索贿。

杨某甲与刘淑英交往的几年间,除行贿现金百余万元外,还向刘贿送房产一套、房屋装修两套、家具一套、补牙费用10万、留学费用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