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假装治污”须用铁腕手段
最近,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多地反馈督察意见,揭露了环保治污的种种乱象。尤其是一些地方涉嫌“假装治污”的例子好多。比如,天津宁河区在落实黑臭水体治理任务时敷衍塞责。为应付检查做表面文章,仅采取杂物堵塞排污口、设立挡水墙等临时性措施,管网建设等治本工程严重滞后。而天津的静海区水务局为应付环境保护督察,更是胆大妄为地编造会议纪要和工作台账。(2017年7月31日《新京报》)
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许多污染行为都被严查,排污企业需将污泥、污水等处理后,并恢复环境才能继续运营。但纵观目前状况,环境执法严重乏力,甚至为企业“假治污、真排污”百般掩护,唱双簧戏的现象屡见不鲜。
“假装治污”的背后,是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长期漠视,在一时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政府的短期政绩和群众的长远实惠面前,一些地方官员不惜杀鸡取卵,以破坏自然环境、损害公众健康为代价,创造“黑色GDP”、“带血GDP”。
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反对虚报浮夸、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不准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
虚假治污比不治污更可恶。为应付检查,糊弄上级和群众,发无用的红头文件 、造 虚假的会议纪要、买当道具用的治污设备,不但劳命伤财,污染情况依然如旧,更损伤了政府公信力。
“治污必先治官”。有效地治理污染,本是各地政府应尽的职责,也是社会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各地政府要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干部考核的主要指标,与干部的官帽相挂钩;对环保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涉嫌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这些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以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向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施加巨大的压力,才能促使他们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进而对生产企业形成巨大的震慑力。 同时,保护环境,受益在群众,主体在群众、关键在群众,必须用好民间力量,强化公众参与,使群众真正享有对地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方面对污染企业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力促政府环保工作更实更细,实现公众意愿与环保决策和措施的同频共振,提升环保公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