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学角度看腐败的产生
对于腐败,我们习以为常从微观上来看,即考虑个人的腐败动机问题,但是,动机的产生并不能仅关注个人内心的主观活动,而更应该注意个人主观与外界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腐败,就是把每一个腐败行为都放在社会整体背景中来看,即将腐败行为看作是个人心理因素与外在环境互动的理性选择的结果。
一、社会控制的失效是腐败产生的直接原因
社会控制其实是一种社会管理战略,是对越轨行为的组织化反应。从社会控制的理论出发,人们之所以不会从事犯罪行为,是因为社会控制维持了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人们从事犯罪行为,是因为社会控制出了问题而导致的,比如一些影响力量,如家庭、学校、职业、信仰、法律等社会控制力量发生了弱化、缺失或者变异。
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是各种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以及文化的机构共同作用的结果。社会控制理论认为法律、制度等正式的社会控制和道德、文化等非正式控制的软弱和无效是腐败产生的根源。社会控制的缺失或者弱化和无效导致人与社会的对立和矛盾,而腐败根源于社会冲突,腐败的直接原因是社会控制的弱化或者失效。官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面临腐败的情境时,将进行利弊的衡量,即腐败或者不腐败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若接受贿赂优于其他决策所带来的收益,则可能产生腐败的动机。在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和法律威慑的情况下,该腐败动机可能得以实施。当外在的制度约束很有效,法律的威慑力很强的情况下,个体就算有接受贿赂的心理需要,但是法律的威慑力将弱化腐败动机,制度的约束将使腐败行为变得困难或者不能,那么可以预测个体会拒绝贿赂。
二、社会结构失衡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社会控制弱化或失效的背后,其实是社会结构的失衡。腐败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发展不均衡的结果,当少数人处于社会顶层拥有最大量的优势资源,中产阶级力量较为薄弱而下层阶级人数众多,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社会中的商人群体就会更加期待通过行贿的方式向国家权力的执行者示好,进而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在另一个方面,一旦社会结构的失衡,社会制度和结构会更倾向于权力阶层的利益,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进而产生更多的腐败。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阶层在结构形态上是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结构,这种阶层结构保证了社会大多数成员能够从事体面的工作,有一个较好的收入,从而使他们比较认同主流价值和普遍的社会规范,社会冲突因而就降到了社会可以接受的限度。而在结构失衡的社会,个人实现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机会不均等,即获得成功的合法途径的机会没有被平均地分配,机会倾斜给拥有社会资源的优越群体,使得弱势群体的个人处于一种困境:合法机会封闭,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放弃追求,要么采用非法的途径实现目标。在困境面前,个体要经过人性和理性的选择,若仍然遵守规范放弃目标,则不会发生腐败行为;若仍追求目标的实现,则会采取贿赂等方式,腐败产生。因此,可以说,腐败是社会结构失横的产物,是社会压力造成的违反规范的一种行为。
三、社会责任与预防腐败
从腐败的直接原因来看,是社会控制制度的缺陷直接导致了腐败的产生,因此,从责任的承担来讲,应该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是社会。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犯罪成立范围和对刑罚处罚范围的限制,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不过更根本地在于它从符合社会可期待的基础出发决定责任的承担问题,限制国家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而对于腐败,社会的责任就意味着要消除社会的弊端和缺陷,消除腐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这是社会承担责任的做法,也是实现消除腐败目的的有效手段。
社会环境对人的行为有巨大的影响力。西方行为学派的代表人物斯金纳指出:“社会环境即文化。它使那些生活在这一环境中的人的行为得以形成和维持。”犯罪行为在本质上也是社会的,犯罪是社会矛盾的产物。因此,为了有效遏制腐败,不仅要惩治腐败,还应该做好预防工作,通过普遍的预防改变环境,增加犯罪的成本,增大犯罪被发现的风险。这样,个体通过理性的衡量犯罪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将倾向于做出放弃犯罪的选择。当然,我们仍需要惩罚腐败个体,该惩罚本身就是最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目的也是预防腐败的发生,即预防腐败个体和社会上其他个体将来的腐败行为。 (曾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