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的通报
最近,中纪委公布了2018年以来截至1月31日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汇总表,称1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058起,处理5641人。
这份汇总表中,有个用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数”。在中纪委通报中,这是第一次出现。
今年1月份,中纪委公布了去年12月份的汇总,同一个位置用的还是“给予党政纪处分人数”。“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只有一字之差,这背后,体现什么样的变化?已阅君今天要聊一聊。
“政纪处分”,可追溯到延安时代
对很多人来说,“政纪处分”这四个字很熟悉,不管在公文,还是在媒体报道中,经常会看到。
政纪处分,其实包含了两个处分: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职人员的处罚;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历史久远,最早可追溯到延安时代。
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规定了边区各级机构领导人的职权范围,像“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发表与边区政府政策法令相抵触的文字或谈话”等。
要以《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作为起点,“政纪处分”已经用了75年。
追溯来源,可见这一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品种”比较单一。
时间长了,很多事也变了。光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就不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种类越来越多。
有个常见的问题:不是党员的村干部,违法违纪了,情节比较轻,该怎么办?
用党纪?党纪对非党员没有约束力,纪委不能处理。
国法呢?他们没碰到刑法这条“红线”,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组干部不由乡镇政府任命,也不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法办够不上,党纪不适用。这就需要扩大监察对象。
背后潜藏重大改革
看新闻的朋友都知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近年来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监察体制改革思路。
前段时间,随着全国各地2018年省级“两会”相继落幕,全国31个省区市监察委主任全部产生;今年2月10日,吉林省监察委挂牌,至此全国所有省市区监察委全部挂牌。
▍2017年1月,浙江省监察委挂牌
监委组建后,监察对象大幅扩大,包含了6类对象: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监察对象的扩大,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监察对象扩大,意味着发现问题后,相关处分将不再是政纪处分,而是政务处分。
一字之差,全新改变
这次中央纪委以“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并非仅仅是一字之差,意味着从机关、团体所制定的行政纪律,扩展到事务性工作;从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范围过窄,到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使用对象范围拓宽,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基本精神。
这早露端倪。
2017年7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在“学思践悟”专栏中刊登了一篇文章,在谈及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时,有如下一段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立法,由《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纪与法律之间没有中间地带。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执政,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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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新的名词也出现了,这发生在浙江。
2017年11月,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发布了一条消息:“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加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和监察调查。”
和以往通报相比,这次通报明显的表述区别:在“接受组织调查”后加上了“监察调查”,虽然只简单增加了几个字,传递出的信号不寻常:何加顺被纪委党纪立案的同时,被监察委政务立案了。
相关法律的修改,也在进行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去年3月9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就称: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是2018年的立法重点,拟于2018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由此可见,“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只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其中备含深意的一步。目标则是构建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一字之差,背后折射了重要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