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渎职侵权的产生原因分析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经济事业稳定发展大局,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触目惊心、难以估计。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为谋取暴利,违规操作、盲目生产、忽视安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从发生的事故来看,每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背后都与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密不可分。
一是责任意识淡漠。部分安全监管人员没有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的重要性,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监管工作掉以轻心,加之专业技能不精、监管手段缺乏,从业素质较低;同时部分企业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尤其是很多小型企业则均表示不愿花过多的投入用于安全生产。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对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时,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往往从轻处理,一罚了之,难以达到行政执法效果。在处罚方式上,以下达整改通知书代替行政处罚;在处罚力度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而是大打折扣,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处理,导致事故频频发生。
二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近几年,各级政府都已经把安监部门作为政府的直属序列部门,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但目前乡镇安监人员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风险不相配备,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安监人员思想不够稳定,工作被动应付,有的甚至得过且过,不思进取。
三是规章制度执行乏力。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安全责任制内容不具体,规定不明确,没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对责任制目标缺乏分解细化,导致监管人员岗位职责不明,执法不严;各项规章制度更多是写在纸上,强调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安全检查也是流于形式,往往是等到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才集中力量进行“亡羊补牢”式的突击大检查,没有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
安全生产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实证明只有政府的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开展综合治理才能奏效。就监察机关而言,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对责任事故背后的原因一定要进行分析研判,不仅要追究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责任,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者的党政纪乃至刑事责任,使执法人员都能从事故中真正汲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