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房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明振,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罪并罚,近日,被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检方指控称,于明振于2008年至2017年,利用担任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主任、房山燃气开发集团董事长、房山燃气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房开控股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彭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采取使用公款归还个人消费、购买购物卡、高价购车以及违规领取补贴款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259万余元。
此外,于明振于2012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取好处费共计667万余元。
于明振还在2015年2月至3月间,利用担任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主任等职务便利,将下属公司公款9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消费等,后于同年11月归还60万元;在2014年至2015年间,于明振利用担任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主任、房山燃气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下属公司4000万元出借给其他公司,并将获益公司支付的280余万元利息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前,4000万元已全部归还。
于明振于去年5月18日被查获归案,涉案款已全部追缴。
检方认为,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于明振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量刑建议:于明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建议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于明振6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于明振6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于明振5至6年有期徒刑。
于明振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没有辩解。其辩护人则认为,于明振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因为,于明振贪污的款项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的请客送礼,且其没有索贿情节,并多次准备将受贿款退还,所以主观恶性较小。对于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要求进一步“降档”。
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于明振从2008年起至2017年止,一直在实施贪污犯罪,时间跨度大、作案次数多,数额达259万余元,数额巨大,且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贪污的款项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的请客送礼,也没有证据支持。此外,被告人受贿金额达6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只是因其有自首情节,才减轻处罚,没有索贿情节,不是从轻、减轻处罚理由。
法院还认为,无论从犯罪次数、犯罪时间还是犯罪金额看,都足以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尤其是被告人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显现其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
据此,法院认定于明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且检察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适当。最终,以贪污罪判处于明振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