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对象的心理状态与谈话突破口的选择
审查调查谈话是办案人员与谈话对象面对面的对抗,是双方心理、意志、智力、体力的全面较量。在实践中,很少有谈话对象一经谈话就如实交代。针对办案人员的发问,有的谈话对象坚决否认自己的问题;有的虽然承认却避重就轻,隐瞒重要问题;有的沉默不语、消极抵抗;有的鸣冤叫屈,甚至大谈特谈自己如何有功、如何廉洁。上述都是谈话对象的不同心理状态在谈话中的外在表征,这些心理状态构成了谈话对象如实供述的障碍。要想突破这个障碍,促使谈话对象如实供述,办案人员就必须寻找谈话的突破口。
(一)以优势心理为突破口
优势心理是指谈话对象因自身的地位、职务、阅历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优越性而产生的一种优越感。比如,有的谈话对象职务较高,具有较强的自尊心,他们自视清高,平时工作中面对的往往都是奉承、赞美、表扬。当他们接受谈话时,往往不以为然;有的自恃关系网深厚,在谈话时依然傲气十足,狂妄自大,以能人强者自居;有的自以为精通法律,自信作案手段高明,谈话时故意玩弄辞藻、胡搅蛮缠。
对基于优势心理而抗拒的谈话对象,办案人员应当暂且避开谈话主题,首先要给其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人,无论级别多高、关系多广、后台多硬、贡献多大,在党纪国法面前一视同仁,只要其触犯法律,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以此表明我们查案的态度和决心。同时,通过向其讲述当前反腐败的大形势和大量高官被查的事例,让谈话对象明白,任何后台和关系网都不会为其庇护犯罪而以身试法,只有坦白交代才是唯一出路,以此来击碎其精神支柱,造成一种兵临城下之势,使其感到孤立无援,从而败下阵来。
(二)以冤屈心理为突破口
冤屈心理是指谈话对象对自身罪行被揭发的过程缺乏准备,从而产生的一种不平衡的心理状态。具有冤屈心理的谈话对象往往是在自认为贡献与回报差距太大,仕途不顺等情形下,受强烈的失衡心理支配,试图通过职务犯罪补偿自己,因而走上了犯罪道路。他们往往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因此在谈话时总是认为自己倒霉运气不佳,对自己的行为要么强调客观,推卸责任;要么解释辩白,表明无辜;要么发怒抗议,表明不公;要么显示功绩,博取同情。
对此类谈话对象,办案人员一方面要以庄重的态度向其阐明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区分功过是非,即使其行为情有可原,但仍然罪不可恕,从而打消其试探心态以及博取同情的想法。另一方面,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深入分析其涉嫌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犯意,实事求是指出其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促使其头脑清醒,认识到位,深刻揭示其冤屈心理的苍白无力。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这类谈话对象,要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其失态行为不必在意,对其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肯定、采纳,对其自首、坦白、检举揭发行为要充分肯定,予以鼓励,力争达到以情感人、情感催化的目的,使其心理趋向平衡、理智,而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以畏罪心理为突破口
畏罪心理是指谈话对象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不利后果的一种心理。畏罪心理是谈话对象普遍存在的一种最为基本的心理,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来自于自身的罪责感,另一方面源于法律的震慑力,其实质是一种心理恐惧感,恐惧身败名裂、前途尽失;恐惧家庭破裂、亲人蒙羞;恐惧自由无望、前途渺茫等。谈话对象越想越恐惧,越想畏罪心理就愈发强烈。
在畏罪心理支配下,谈话对象通常都有以下表现;一是戒备心很重,对谈话人员的每一句话都用心琢磨,抱有戒心,疑神疑鬼,回答实质问题常常试探;二是恐慌情绪明显,回答问题时语无伦次、答非所问、吞吞吐吐;三是逃避意图明显,以搪塞、推诿等手法抵赖罪行,幻想用硬扛逃避处罚。
畏罪心理对谈话工作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谈话对象一方面既害怕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又害怕罪行被办案机关掌握不如实交代而影响最终处理结果。因此,畏罪心理背后通常都隐藏着求生、求轻的心理,而这种求生、求轻的心理会成为谈话对象由拒绝承认到如实供述的催化剂。当谈话对象感觉到纪检监察机关已掌握其关键事实和证据,其不交代也无济于事时,这种求生、求轻的心理会促使谈话对象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轻从宽处罚。
在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员应当采用情理结合的策略,循循善诱,要从为其家人着想、为其现实考虑的角度,运用亲情、政策的力量进行引导规劝,避免使用刺激性词语。一方面,要告知其要勇敢面对现实,事到如今躲避和抗拒不是办法,必须正视问题,尽量争取最轻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罪行较轻的谈话对象,要为其减压,使其认识到只要如实交代、讲清问题,最终处理结果并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对于罪行较重、比较顽固的谈话对象,要适当加压,让其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只有交代问题才是唯一出路,如不争取积极主动、从宽处理,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得不偿失,让其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
(四)以侥幸心理为突破口
侥幸心理是指谈话对象自以为可以隐瞒罪行,逃脱法律处罚的一种自信心理。侥幸心理通常不是在接受谈话之后才产生的,而是在犯罪动机形成之时或实施犯罪时就已存在。侥幸心理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谈话对象作案前进行了周密谋划,作案手段隐蔽,不易察觉,到案后自以为天衣无缝,无人知晓;二是相关涉案人员事前订立了攻守同盟,认为别人不会出卖自己,只要自己守口如瓶,纪检监察机关就无从下手;三是藐视办案机关的能力,自认为有对付办案人员的手段。正因为以上几点原因,谈话对象到案后,往往会横下心来,无论办案人员如何讯问都拒不供认。
针对具有侥幸心理的谈话对象,办案人员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弄清楚谈话对象手中的“救命稻草”是什么,然后设法将其拿掉。由于谈话对象到案后处于被控制、与外界隔绝的状态,面对可能受到刑罚的心理压力,其一方面企图侥幸蒙混过关,另一方面又害怕罪行被办案机关掌握不如实交代而影响量刑,因此其侥幸心理的基础是不稳固的。一般来说,有侥幸心理的谈话对象通常意志力较差,疑心较重,对证据非常敏感和惧怕。办案人员可以利用上述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瓦解谈话对象的侥幸心理。
首先,针对侥幸心理基础不牢的特点,加强心理攻势。应重点向其灌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纸是包不住火的”“事实真相总会水落石出”等观念,并向其表明办案机关查清此案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动摇其内心。其次,巧妙运用已掌握的部分事实和证据,“无意之间”透露一些信息,制造迷雾和假象,让谈话对象产生错觉,认为办案机关已掌握其关键事实和证据,拒不供认只会徒劳无益。最后,还可根据案情和谈话对象性格特征,灵活运用亲情感化、分化离间、揭露矛盾等谋略,通过“恩威并施”、“威逼利诱”等手段,动之以情、晓以利害,从而彻底打消其幻想,促使其认罪伏法。( 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