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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如何科学处置涉黑涉恶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打蛇打七寸,挖树先挖根。黑恶势力背后往往有来自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的“保护伞”,“保护伞”不除,黑恶势力就扫不干净!如何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责无旁贷。本文试从如何明确重心、挖掘线索、优先处理等方面,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应如何科学处置的问题作出分析。
    第一,找准职能定位,明确工作重心。
    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要求,我们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的是“三类案件”:一是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保护伞”行为是指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为违法犯罪分子谋利的行为。对公安机关认定为“黑恶势力”的犯罪团伙,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出击,深挖其背后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依纪依法坚决查处,把扫黑除恶与“毁伞”有机结合,坚决做到除恶务尽、毁伞彻底。二是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操纵、组织或参与黑恶势力的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败坏党员政风,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作为反腐败向基层延伸,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方面,对于直接操纵、组织、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必须坚决查办,毫不手软,切实解决破坏党的执政基础,侵害基层人民群众利益,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问题。三是严肃问责工作推动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严肃问责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健康发展。要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在专项斗争中的责任,深入查找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深挖问题线索,强化线索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强化源头核查意识,打好主动仗。要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部署要求,提升群众认知,形成浓厚氛围;依托信访主渠道,公布举报热线,建立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线索查处的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和收集群众举报;依托微信、微博等主流媒体平台,实时监测和把控网络舆情;积极探索“正风肃纪镇村行”活动和扫黑除恶斗争的深度融合,将涉黑涉恶腐败、“保护伞”问题纳入巡察工作重点。其次,要结合在手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对可能存在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进行深挖细究,从中发现线索。此外,要全面了解政法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情况,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调查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分析每一期黑恶势力犯罪背后是否存在“保护伞”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将公安机关查办的黑恶势力犯罪与在手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比对碰撞,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腐败线索。对已经破获或判决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要主动对接办案机关,通过查阅卷宗、提审涉案人员、询问知情人等方式进一步深挖线索。线索管理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均要单独建立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库,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确保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件件有回音。此外,要加强上下联动,发现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后,及时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线索在移送本级政法部门的同时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狠抓线索核查,确保查深查透。
    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从严从快”处理的原则,对每件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逐级交办、深入核查,确保件件有落实、有结论。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管涉及到谁、不管有什么背景,都要一查到底,确保除恶务尽;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不管范围有多大、问题有多复杂,都要坚决查办,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对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力的,不管级别有多高,不管身份有多特殊,都要严肃问责。对涉及问题比较敏感或者查案阻力较大的,可以采取提级查办、异地交叉办案等多种方式办理。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符合留置条件的,报请上级批准后果断采取留置措施;对涉黑涉恶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及时立案审查调查,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情节较轻的,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到抓早抓小,不断净化政治生态。(孟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