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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感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距上一次201510月份的修订,相隔不到三年时间。总体感觉新条例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新条例,有以下几点感想。

一是以政治为纲,纲举方能目张。此次修订,最大的特点就是突出政治性,总则部分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四个意识”,充分体现了十九大的新精神、新思想。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必将有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堵住新型违纪的苗头。《条例》的“负面清单”充分体现了时代性,敏锐察觉到一些新型违纪的处理问题。例如,结合“扫黑除恶”活动,将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纳入违反群众纪律范畴;将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被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将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范畴等。上述增加的新型违纪行为都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例中发现的,有的有一定变异性,但是新条例的修订,充分回应了社会上一些错误的思潮,有的人认为经过一段时间的从严执纪,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已经大为减少,没有必要始终把执纪这根弦绷得太紧。新条例充分体现了我党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党员干部,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决心和勇气,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为形成和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是以时代为背景,突出新思维、新常态。监察体制改革后,特别是监察法出台后,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一个急迫问题就是纪法贯通、纪法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此次修订《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规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
  总体上来说,新的纪律处分条例目的更明确,定位更准确,处分更精确。但是,纪律的生命力在于其本身的质量和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在下步工作当中,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职机关,一定要认真找准定位,聚焦目标任务,坚持标本兼治;日常工作中要牢记把纪律挺在前面,勇于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赵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