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探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都规定了指定管辖,作为管辖的一种特殊方式,在实践中已有运用。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对于指定管辖案件如何审理存在争议,本文针对具体案例就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探讨。
案例:A市B县某局局长李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需进行审查调查,经A市纪委监委指定,该案由C县纪委监委管辖,后因李某某涉嫌职务犯罪,审判管辖指定在C县(司法实践中,多以此种方式确定审判管辖),现对于李某某违纪违法案件需要进行审理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因李某某系B县县委管理的干部,因此给予李某某党纪政务处分应由B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B县县委常委会批准,但该案件的审查调查由C县纪委监委进行,因此,关于该案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实践中,产生了不同观点:
观点一:由B县进行审理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C县纪委监委调查完毕后将案件交到A市纪委监委,A市纪委监委将案件交由B县纪委监委进行审理,B县纪委监委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后,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并制作起诉意见书,随后将案件移送至C县检察院。
该观点理由如下:因李某某系B县县委管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B县纪委监委进行审理并按照程序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该观点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指定管辖作为普通管辖的补充,是一种特殊的管辖方式,一般是因为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种种原因不适合管辖或者是管辖权异议等因素才考虑指定管辖。在不适合管辖的因素存在的情况下,是否适合审理值得商榷。
第二,B县纪委监委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因事实、证据原因,存在退回补证或者退回重新审查调查的情况,因案件系C县纪委监委调查,因此需由B县退回至C县,程序复杂,且审理期限较短,增加了审理的难度。
第三,因该案由B县纪委监委移送至C县检察院,若C县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则只能退回至B县纪委监委,B县纪委监委则需将退补提纲交由C县纪委监委进行补充调查,补查完毕后,再将补查证据交由B县纪委监委审核把关,然后再移送至C县检察院,程序繁琐。
观点二:由B县纪委监委和C县纪委监委均进行审理,意见不一致时,由A市纪委监委决定,由B县纪委监委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该观点理由如下:C县纪委监委调查完毕后进行审理并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出具审理意见,将案件和审理意见交到A市,A市将案件交由B县进行审理,B县经审理后如和C县审理意见一致,则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后,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并制作起诉意见书;B县随后将案件移送至C县检察院。如果B县纪委监委经审理后和C县纪委监委审理意见不一致,则由B县报请A市研究,确定明确意见后,经B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后,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并制作起诉意见书,随后将案件移送至C县检察院。
此观点与观点一类似,但可以解决观点一存在的在不适合管辖的因素下是否适合审理的问题,确保案件质量。但因增加了C县的审理程序,程序更加复杂。
观点三:由C县纪委监委进行审理,B县纪委监委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C县纪委监委调查完毕后进行审理,形成明确审理意见后报A市纪委监委,A市纪委监委将审理意见交B县纪委监委,B县纪委监委将审理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后,作出党纪政务处分。C县在B县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后制作起诉意见书,并将案件移送至C县检察院。
该观点理由如下:第一,B县管理的干部由B县纪委监委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C县纪委监委进行实质审理,可以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退回补证或者退回重新审查调查,均由C县纪委监委进行,工作程序便捷,审理时限也能够保障。
第三,该案由C县纪委监委移送至C县检察院,若C县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则直接退回至C县纪委监委,C县纪委监委补查完毕后,将补查证据直接移送至C县检察院,程序顺畅,更利于诉讼的进行。
然而,该观点也存在一定问题:B县对于本县管理的干部并未作出实质性审理,即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如若遇到申诉情形,B县纪委监委不好处理。
综合对比三种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对于指定管辖的案件,这种审理方式能够确保审理的质量,且程序更为简单,便于工作,但按照该观点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就党纪政务处分的相关问题,C县纪委监委应与B县纪委监委充分沟通,同时A市作为指定管辖的机关也应多予指导,特别是如果B县对于C县的审理意见提出明确异议时,A市作为B县、C县的共同上级机关应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
(作者孟祥璟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