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查,一方面完善相关证据,使之更加符合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另一方面对调查工作合法性进行审查,督促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有效防止出现使用调查措施不当、非法收集证据等情况的发生。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的价值追求上是一致的,只是分工不同,审查起诉工作是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的“体检”,监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审查起诉工作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和监督。
准确理解和把握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条件。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该规定既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查原则,也呼应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事实清楚”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这要求调查人员把用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查清楚,把相关罪名要求的、必须的构成要件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证据要客观真实,而不能是主观编造、伪造的;要全面,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以及影响量刑情节的证据都要收集移交;要完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链条;要合法,必须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采取合法的手段、法定的程序收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要求被调查人的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已经触犯刑法规定具体的、明确的罪名,构成犯罪,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能够定罪量刑。
准确理解和把握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在三种情况下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是法定不起诉,检察机关因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酌定不起诉,虽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构成犯罪,但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尤其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其实质是否定了案件调查工作,会对与此相关的党纪政务处分工作带来影响,甚至会引发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监察机关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证据以及被调查人态度等情形,精准定性、精准处置,防止不起诉的发生。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窥一斑而知全豹”,对照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的内容、标准来看,监察机关要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不仅需要严格依据监察法履职,还要加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理解运用,切实提高案件调查质量。一要提高专业化水平。监察机关是国家反腐败机构,监察干部应当是反腐败领域法律法规的“行家里手”,要认真对照监察法、刑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监察机关所管辖的各种职务犯罪的标准。要注重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收集证据、辨别证据、固定证据的能力和水平。二要强化程序意识。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程序的内容包括主体、对象、方式、手段、时限等,表现为法律文书、手续,必须做到文书、手续清晰完备,尤其是调查措施、期限的变更一定要符合监察法的规定。值得提出的是,监察机关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