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业务讲座

浅议证据的审查运用方法

司法实践中,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而事实认定的基石是证据,事实争议在本质上就是证据争议。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绝非案卷材料内容与法定证明标准的机械比对过程,而是剖析证据信息、循序鉴真辨伪的综合认知体系。其中既有法律问题又有事实问题,既有逻辑问题又有经验问题,是一门关于实践方法的科学。

有人认为,先以言词证据作为“印证标尺”,再比对其他证据的内容与言词证据是否一致并据此定案,将证据比对后的“印证一致”等同于“证成”。这种“印证证明模式”,既难以发现和排除非法取证的“隐患”,又不能有效应对证据信息的“多样性”“隐蔽性”及“欺骗性”等问题,导致冤假错案防范不力与指控犯罪效果不佳等问题。

不可否认,案卷材料是诉讼流程中的主要证据载体,特别是其中信息量极大的言词证据对定案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案卷笔录等证据在表象上能否印证一致的显性问题,通过比对的方式也不难解决,但是,案卷材料的“制作背景”等隐性问题,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执法实践经验才能辨识。因此,证据审查决不能仅作简单的形式比对,证据内容印证一致并不一定达到了定案标准,仍需要我们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辨明真伪。执法人员应树立科学的证据观和证据认知观,不仅要关注证据内容——即在案证据相互能否“证成”,还应关注取证过程——即证据体系构建的过程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以辩证、宏观地掌握证据体系,有效确保案件质量。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努力:

第一,警惕证据的主观性。首先,证据本身的主观性。其一,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均是直接来源于案发时人脑对客观事实的感知,经人脑的储存、记忆到表述,再以证据的形式加以固定。此类信息经过人脑的加工、再现之后,难免会附着陈述者的主观意识。其二,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特定事实依据科学方法就专门性问题形成的主观判断,勘验检查笔录是未亲历案件事实者于案发后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观察检验的情况记载,仍然要经过人脑的感知,同样不能完全避免出现主观差错。其次,证据收集与运用的主观性。收集与运用证据的过程是一个将证据的客观性过渡到主观性的过程。因此,应警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主观性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影响,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绝对信任”,应有效排查影响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主观因素。

第二,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构建证据体系。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客观证据具有客观性、稳定性的特点,不同于主观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者失真。从认识的科学原理来讲,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对以往事实进行回溯性认识的过程,但回溯性认识总有其局限性。为确保结论的真实可靠,应以判明为真的客观证据为基点,逐步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如此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科技日新月异的当下,人与人、人与物相互接触的痕迹信息,已呈现出留痕渠道更多元、痕迹关联更紧密、保存时间更长久、消除痕迹更困难等态势,为广泛收集固定客观证据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三,注重案件发破经过,重视证据体系的宏观把握。案件发破经过就是构建证据体系的经过,既能在主观层面反映侦查调查人员从立案到破案的思维演进过程,又能在客观层面表明证据体系的构建、完善过程等情况。掌握案件发破经过信息,对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合理构建证据体系、监督调查取证行为等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助于辨明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实)、坦白等量刑情节。二是有助于找准判断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可信性的切入点。经全面掌握发破案过程,明晰全案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由此便能根据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有效探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防范证据表象上的“期骗性”。三是辨明证据的潜在价值。证据的证明力价值需要科学方法才能发现。同等的证据量,却有可能蕴含着截然不同的证据价值。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根据常理推断,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所处位置是非作案人不可能知晓的信息,排除获知该信息的其他渠道,据此便可确定供述该信息者即系作案人。在此,证据来源的先后顺序、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等容易忽略的“非文字信息”对证据体系的构建产生了决定性作用。证据体系的构建并不是证据材料的平铺直叙和简单堆砌,而是需要缜密排布、严谨论证,以充分发现证明价值。四是有助于发现证据补查线索。全面掌握案件侦破经过,便于掌握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工作疏漏,以确定证据补查的着力点。

第四,注重口供补强规则和推定规则的理解与运用,避免“口供依赖”。口供补强规则和推定规则,是司法实践经验规则化的成果,对于纠正和防范“口供至上”的证据理念有重大意义。首先,口供补强规则,有口供最好也要补强。补强证据应具备合法性、独立性、补充性、充分性,以担保口供的真实性。应特别注意补强证据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证据必须独立于本人供述之外。下列情形不具备独立性:一是本人供述,不管以任何方式重复,仍是被告人供述,无法起到担保口供真实性的作用。如讯问笔录和自书供词不能互为担保。二是在形式上虽然是本人之外的他人陈述,但如果与本人的供述来源相同,只是重复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则不能作为补强证据。如同监犯人证明曾听嫌犯陈述某犯罪事实的证言等。其次,运用推定规则,无口供亦可定案。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规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规则。推定规则主要运用于“明知”“非法占有的目的”等的认定,可避免对口供的过度依赖,缓解举证压力。

证据审查和运用的方法,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提升于实践。证据审查和运用方法的经验总结,是执法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方法论的科学化水平,也决定着“执法产品”的质量高低。(钟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