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作为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的一种方式,监察法明确了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使用主体、适用客体、适用情形及依据。从北京市实践看,在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时,监察机关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使用主体是各级监察委员会。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是监察机关实施问责的两种形式。监察法第十一条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列为监察委员会的处置方式之一,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的主体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监察机关有权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可以是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以及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等。监察法的出台,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其中包括党的领导干部。这要求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按照自身的管理权限行使“问责”这一处置职责,对能否问责、以何种方式问责、如何开展问责等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适用客体分别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和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受管理权限的限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的表现方式主要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二者具有不同的适用客体。问责决定遵循“谁管辖,谁作出”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直接作出,适用客体是人,并且是公职人员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范围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人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问责建议则遵循“谁管辖,向谁提出”的原则,由监察机关向有管辖权的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适用客体是机关单位,针对的对象仍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在实践中,北京市纪委监委着重聚焦“关键少数”,注重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和问责,截至今年9月上旬共问责局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135人,科级干部116人,其中一把手有74人。
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适用情形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监察法第四十五条针对监督、调查结果的不同情形规定了“红脸出汗”、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提出监察建议以及撤销案件等6种不同处置方式。其中,问责的适用情形是领导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结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规定情形以及北京市纪委监委在工作中的实践,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适用情形可以进一步具体化,如管理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等具体内容。
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监察机关无论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还是提出问责建议,都要在方式、程序等方面遵循一定的要求。在方式上,问责权力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综合采用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力求做到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在程序上,实践中,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开展问责工作程序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室在工作中发现或收到问责相关线索,应提出问责调查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转承办室开展问责调查,并在问责调查工作结束后,撰写问责调查报告。如对拟采取通报、诫勉方式问责市管干部的,由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并作出问责决定,制作《问责决定书》,及时向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党组织送达。采取通报方式问责的,应在《问责决定书》中明确通报的范围及形式,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采取谈话诫勉或书面诫勉方式问责的,由承办室制定诫勉谈话方案或起草书面诫勉材料,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问责下级党组织管辖的领导干部的,由承办室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并督促执行。
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依据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以及监督、调查结果。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为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开展问责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又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监督、调查结果为依据,以此来规范处置工作,避免滥用处置权限。北京市纪委监委严格按照监察法的规定以及监察机关监督、调查的不同结果对领导干部进行处置。截至今年9月上旬,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对341名党员干部进行了问责,其中以通报、诫勉等方式问责的有113人,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等方式问责的有2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