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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在党管干部原则下,各级纪委监委对案件的管辖以一般管辖为主、特殊管辖为补充。一般管辖主要依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及干部管理权限来确定。而特殊管辖包括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纪委监委将本级纪委监委或者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纪委监委管辖。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八条,《监察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指定管辖作了详细规定。

      在一般管辖中,哪个纪委监委负责审查调查,则由其负责审理,作出处分决定。在指定管辖中,因为负责审查调查的纪委监委和有党纪政务处分权的纪委监委不一致,使得由谁负责案件审理、作出处分决定、移送检察机关这些工作成为需要明确的问题。

      考察指定管辖案件的办理流程,结合党纪条规的相关规定,建议对此类案件审理可以用“谁审查、谁审理、处分不变”这一原则来概括。具体就是由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负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移送审查起诉。而处分权限不变,仍交由原管辖的纪委监委负责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确立这样的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出于以下三点考虑:                                                                                                 

       全部管辖是原则。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是一种特殊的管辖方式。指本应由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理的案件,因为存在不适合管辖或是管辖权异议等因素而指定其他纪委监委办理。从中可以看出,指定管辖的实质是剥夺了原管辖单位对该案的处理权,而由其他单位来处理。既然指定,就是全部指定,案件办理的全部工作,应该都由接受管辖的纪委监委来负责,只有在党纪条规对某事项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有否定接受管辖的纪委监委处理该事项的权力。故明确案件的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移送审查起诉、补充调查均由接受管辖的纪委监委负责。

       党纪政务处分是例外。党纪条规对党纪政务处分权限有明确的规定,并不因案件指定管辖,而承认接受管辖的纪委监委具有党纪政务处分权限。根据党章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需由原管辖的纪委监委执行。

      便于操作,提高效率。确立这一原则在对指定管辖案件的一系列衔接上亦是比较顺畅的选择。如对于退回补查问题,由接受管辖的监委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若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则直接退回至接受管辖的监委,由其补查完毕后,将补查证据直接移送检察院,程序顺畅,便于诉讼进行。(徐华坤 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