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市各直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委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范围
全市科级及以下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巡察机构人员参照执行。
二、建档内容
廉政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基本情况;婚姻情况;奖惩情况;兼职及其他劳动所得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情况;家庭财产情况等。
三、管理使用
1.实行专人专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委巡察办、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市各直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市纪委机关各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县(市、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中的科级干部建档工作由市纪委监委负责;县(市、区)其他纪检监察干部建档工作由各县(市、区)纪委监委负责。市、县两级纪委监委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规范使用程序。在对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等工作中,经市、县两级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可查阅廉政档案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查阅廉政档案中个人基本情况等内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查阅廉政档案。
3.严格抽查核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按10%比例抽取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就填报的信息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并逐项比对,抽查核实结果与填报情况不符的,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有信访举报的,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涉及个人重大事项问题反映突出的,对其廉政档案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四、有关要求
1.纪检监察干部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盐城市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登记表》,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阅签,确保填报信息规范、真实、准确、完整。
中共盐城市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