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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件审理中的证据审核工作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关口”“出口”和“窗口”,严格审核把关、提高案件质量始终是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核心和首要职责。笔者从自身审理工作实践出发,对在案件审理中如何开展好证据审核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要看主体身份材料。在案件审理中,首先要对案件的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如是否提取了能证明党员身份的入党志愿书,能证明工作履历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能证明与违纪违法事实有关的任职文书,能证明党委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的相关书证等。对主体身份材料的全面审核,一是可以准确判断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属于纪委监委监督对象;二是对于具有人大代表等特殊身份的被审查(调查)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履行一些特殊程序,如对人大代表进行留置,需要履行一定的告知程序;对党委委员等进行处分,需要履行一定的报批程序等;三是对于具有多重公职身份的被审查(调查)人还要分析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与哪一种身份有关。

    二是要看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办案中,不少案件容易产生定性争议,而“定性准确”也是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定性准确应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其次,需要对党纪法规进行准确把握和适用。最后,还要从主客观要件上进行分析,不仅要看被审查(调查)人的客观行为及客观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要注重分析其主观心理,掌握案情全貌,判断现有证据是否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以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如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违纪行为时,如是党员领导干部,就要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基于该违纪党员手中的权力或基于财物的输送(财物的来源是否是违纪违法所得)等情况是否存在,以准确判断该违纪行为是违反了廉洁纪律还是违反了生活纪律。

    三是要看现有证据是否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结合审查(调查)阶段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对现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把关。首先要关注认定的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并通过对现有证据的来源、提取手续的完备性等的审查来判断其真实性。其次要结合审查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审核现有证据的完备性,如该提取的证人证言有无提取到位,涉及到的物证有无提取到位,如果没有是否提取了相关书证或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补证;还如只有言词证据的案件,必须要有两人以上的言词证据,并且要相互关联,形成一定的证据链;再如有无对影响被审查(调查)人处分轻重的相关情节进行取证。最后还要对现有证据进行比对,审查现有证据指向是否能够保持一致性,是否存在矛盾。如被审查(调查)人与证人之间关于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是否存在大的出入,甚至是否有相矛盾的地方;书证、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大的出入,如受贿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供述利用某一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实际上提取的书证证明其并无相应的职务便利或在所提及的时间段中并没有担任相关职务等。

     四是要看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审理人员在审核把关证据时,不仅要将目光聚焦在案件实体审查上,还应注意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把关。通过审查文书证据,看初核、立案是否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办案是否超时限,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报批;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了报批;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是否制作了提取笔录;对涉案款物的暂扣、扣押过程是否按规范进行等。查处案件应当依纪依法调查,依纪依法处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办案程序,增强规范意识,提高案件质量。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强调办案程序的规范化、合法性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如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不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相关证据,甚至有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