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两个审理”,共保案件质量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此处出现了两个审理,对此可以概括为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审理”和纪检监察工委的“外部审理”,为什么要进行两次审理?二者定位、职能有什么不同?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定位有不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审理”是对本组审查调查的案件进行的内部审核把关,是一种必经程序。而纪检监察工委的“外部审理”是由中央纪委授权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的案件进行外部审核把关,是一种授权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派驻纪检监察组大多没有专门审理部门和专职审理人员的特殊情况,基于保障案件质量的需要。
二是职能有侧重。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保障案件质量承担第一责任。因此,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审理应当按照“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完成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违纪事实见面等工作,守住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纪检监察工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做好案件质量把关、处分平衡、备案案件监督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
三是沟通是重点。在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工作中,需要主动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配合,认真研究、充分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建议,全面掌握案件背景特点、活的情况,以便审慎提出审理意见。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在双方出现分歧意见经沟通如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采取联合会商,或报请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研究决定。对此,《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三款强调,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总之,通过进行两次审理来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构建完整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从而确保派驻纪检监察组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徐华坤 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