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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审查中初步核实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环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要求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笔者认为,在初步核实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于指向明确、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需要开展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案件监督管理室报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移送执纪审查室办理。执纪审查室制定初步核实方案,需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意才可以开展相关工作。对初核核实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该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要严格依照权限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方案,不得超越权限使用调查措施、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2、制定初核方案,统领调查取证每个环节。在制订初核方案时,首先要吃透信访件、交办函反映的内容,判断出线索性质、程度和可信度、可查性,并进行分类整理;其次要分清主次,紧紧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主要疑点;最后要找准突破口,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通过综合分析选出薄弱环节和矛盾点,作为开展核查的重点,集中力量进行突击。

3、配好核查队伍,保证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最低不少于两人。若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案件,核查组人员的数量可适当增加。核查组人员的组成,应根据初步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范围而定,既可由承办执纪审查室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联合组成。

4、注意工作方法,把握初核核实工作的节奏。在开展初核工作时,要明确“先远后近、先外后里、先易后难、先书证后言证”的取证原则,尽可能采取隐蔽取证和外围取证的方法,防止过早暴露查案的意图,触动被调查对象,从而发生串供或销毁证据、转移赃款、逃逸等事件。要先易后难,易找人员、易查事实先突破。要先外后内,外围资料、外部人员先调查。要先下后上,下级人员先掌控,下属问题先搞清。对于开展初核工作的时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章关于初步核实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对此,笔者认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三转”不能吃干榨尽、快进快出的要求,应该及时开展初步核实,不能久拖不决,具体时限可以参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要求。

5、严守工作纪律,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保证。为保证查案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制定方案要强调工作纪律,要求所有办案人员不能对外泄露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包括查案人员的组成、案件进度和工作方向等。在必要时可设定一定的保密范围,尤其是在抽调不同办案单位的同志参与初核时,更要注意将重要的案件线索、举报人和有关证人的信息以及下步工作方向等问题的知情面控制在一定范围。但也要克服办案神秘化的倾向,根据查案工作的需要,可及时沟通通气,防止造成工作上的被动。